一、案情簡介
2014年7月至8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被保險人向沙特買方出口一批客車,價值共計1500萬美元。其中,900萬美元約定支付方式為OA360天,剩餘600萬美元為OA720天。2015年6月23日,被保險人獲悉買方經營情況不甚理想,可能面臨被重組或併購,遂向中國信保報損。
二、案件處理
接到報損通知後,中國信保立即對買方展開調查,積極幫助被保險人減損。2015年6月30日,中國信保與買方負責人進行第一次電話會議。會議期間,買方提出三項質量問題:1.客車底盤生產日期為2015年,但車輛註冊信息顯示生產日期為2014年;2.客車變速箱型號與合同約定不符;3.被保險人未按約定派遣維修服務人員到當地提供售後服務。基於上述問題,買方主張反索賠金額超過1200萬美元,僅願意支付300萬美元。
(一)物權保留
中國信保隨即與被保險人核實爭議內容,並要求買方對於其主張的損失提供合理依據及第三方專業鑑定。同時,中國信保持續通過海外渠道與買方溝通,買方則堅持被保險人為過錯方,拒絕支付貨款但也未充分舉證。鑑於涉案客車均在沙特當地正常使用,在嘗試非訴和解的同時,為降低被保險人損失,中國信保擬通過物權保留條款收回客車以促使買方儘快付款。
物權保留是起源於德國的一種法律安排,即將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點從通常的貨物交付時延後至貨款全額付清時,以此來保護買賣合同中賣方的應收賬款權益。我國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賣出人。”該條款明確承認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很多國家也認可物權保留條款作為保障賣方應收賬款權益的法律手段。
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物權保留條款複印件,海外渠道對該其合法有效性及在沙特當地的可執行性進行了法律分析:
1.物權保留條款
通常情況下,物權保留條款約定貨物的所有權在買方全額付清貨款之前始終屬於賣方,直至買方全額付清貨款時才不可撤銷地轉移至買方1。而本案的物權保留條款則約定,“If the Buyer fails to make any payment in full or any instalment under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retention of the title of the goods under the Contract, from the date of the receivables due date as provided in the Contract”(若買方未依照合同約定全額或分期付款,則賣方自合同約定應收款日起有權保留合同項下貨物的物權。)該條款隱含物權在貨物交付時已經轉移給買方,且未約定賣方有權“收回”物權,僅約定賣方有權“保留”物權,這種約定上的瑕疵可能會給執行帶來障礙。
註釋1:物權保留條款通常約定方式參考“Title of [the Goods] shall remain vested in [the Seller] and shall not pass to [the Buyer] until the purchase price for [the Goods] has been paid in full and received by [the Seller].”
2.特殊法律環境
沙特的基本法是Sharia法,主要來源為《古蘭經》和聖訓。商務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都不得與Sharia法原則相牴觸。沙特法官在伊斯蘭法律原則適用上享有極大的自由量裁權,在處理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對Sharia法和經文的不同解讀裁決案件。
不同於其他阿拉伯國家,沙特法律中沒有物權保留相關規定。Sharia法認為如果簽署買賣合同,貨物就屬於買方,如果賣方希望保留物權,則應簽署租賃合同。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物權保留條款的申請執行也受到很大挑戰。
3.正本協議
在中國信保與買方的談判中,買方矢口否認曾簽署過物權保留條款。由於物權保留條款是要求買方退還客車的法律基礎,也影響到中國信保對本案保險責任的判斷,中國信保請被保險人協助提供正本協議,但被保險人表示該正本協議已遺失,故無法提供。至此,通過物權保留條款收回客車的可能性進一步降低。
(二)支票承兌
鑑於行使物權保留條款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綜合被保險人已收到買方開具的900萬美元支票(2015年7月30日到期)和600萬美元支票(2016年7月30日到期),且其中900萬美元的支票即將到期的情況,中國信保通過海外渠道積極協助被保險人承兌支票。
買方開具的支票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且標明僅向第一受益人兌付。由於國際支票結算(不同於信用證)並沒有統一的實踐準則,因此銀行在承兌時很可能受到買方影響而進行不當操作。由於被保險人在當地沒有銀行賬戶,銀行很可能要求款項付至被保險人在當地銀行的賬戶從而阻礙被保險人承兌支票。在此情況下,被保險人可通過授權沙特個人或公司代其承兌支票;或向本國銀行要求國際支票清算。本國銀行將要求買方銀行承兌,如未被承兌,本國銀行將把支票與買方銀行拒絕承兌的信函一併遞交被保險人。無論買方銀行採取何種方式拒絕承兌,被保險人可就買方開具不可支付支票的罪名對其提起訴訟。
在中國信保海外渠道的幫助下,被保險人最終獲得了買方銀行拒絕承兌的信函。隨後被保險人利用該信函向買方提起訴訟,獲得勝訴判決,限期要求買方支付該支票項下款項。
三、啟示與思考
(一)合同締約前須核查相關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
受買方所在地法律規定約束,本案由於物權保留條款的約定方式與常規約定方式存在差異,給物權保留條款的申請執行帶來不確定性。此外,如果被保險人在約定物權保留條款前及時瞭解到沙特當地特殊的法律環境對於物權保留條款的認可程度較低,約定可被當地法律認可並執行的替代條款,則將大大提高貨款的擔保效力。
(二)妥善保存合同、協議原件及重要往來郵件
在訴訟或仲裁時,很多國家的訴訟或仲裁庭要求當事雙方提供合同或協議原件。在遇到買賣雙方各執一詞的糾紛案件時,如果被保險人能夠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據,無疑將為自己增加勝算機率。與此相反,若被保險人未能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則在風險發生後對主張自身權利帶來諸多阻礙,致使維權之路舉步維艱。
(三)及時通報風險
本案被保險人的海外業務人員發現買方存在經營風險後及時向中國信保通報,並隨時溝通案件有關信息,積極反饋案件具體情況及各階段進展,從而使我公司合理運用海外渠道資源,及時為被保險人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制定追討方案,利用切實有效的減損手段為被保險人控制風險並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