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寺堡區疫情防控期查處2起聚眾賭博違法案件

紅寺堡區疫情防控期查處2起聚眾賭博違法案件

【案例簡介】

2月7日16時許,紅寺堡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排查中發現,紅寺堡鎮書香庭院小區北側某信息部內有人員聚集。民警到達現場後,聚集人員逃離現場。後經調查核實,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該信息部負責人王某然聯繫馬某偉、武某銀、哈某雲、馬某等四人以打麻將“划水”方式進行賭博,王某然為賭博者提供場所和賭具並從中抽頭漁利。

當日17時30分許,紅寺堡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排查時發現,在紅寺堡鎮紅海村馬某軍家中,馬某軍、蘭某仁、姬某平、馬某乾四人以打麻將“捉鳥鳥”的方式進行賭博,且馬某軍為賭博提供條件。

【調查與處理】

以上人員的行為已構成賭博、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等違法行為,紅寺堡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理:1.對王某然、馬某偉、武某銀、哈某雲、馬某五人分別進行處罰,違法行為人王某然合併執行行政拘留二十日並處罰款,武某銀、馬某偉、哈某雲、馬某分別合併執行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2.對馬某軍、蘭某仁、馬某乾、姬某平分別給予行政罰款處罰。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典型意義】

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場硬仗,廣大人民群眾應自覺加強防護措施,主動做好自我保護。尤其在當下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聚會、聚餐等是對自己、家人和社會極其不負責的行為,聚眾賭博更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將依法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對拒不服從疫情防控管理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予以打擊,絕不姑息。當前正值疫情防控的關鍵期,每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政策法規,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眾志成城,共克艱難,不能有絲毫的僥倖心理,更不能參與賭博。吳忠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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