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糾紛五天一次性解決

2020年4月8日,劉某因與黃某產生追償權糾紛,劉某起訴至海城區法院,請求黃某立即償還劉某作為抵押擔保人代其支付給抵押權人王某某(黃某原債權人)的借款本金150萬元及其代付的3個月利息,並以借款本金及代付利息為基數,支付從2015年7月31日起計算逾期利息至債務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海城區法院立案庭速裁組項法官在接到案件後瞭解到劉某與黃某原是朋友關係,2015年,由於黃某要借款需要擔保人,出於朋友情意,劉某則做了黃某的擔保人,為黃某貸到了款項,後來黃某無法依約還款,劉某又幫其償還了借款。但由於黃某一直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因此,劉某起訴至法院。2020年4月8日,黃某接到海城區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後,對劉某起訴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黃某均沒有意見。

為快速解決雙方的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項法官組織了雙方進行了調解。4月14日,劉某與黃某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對借款本金和利息作出讓步並達成調解協議,由黃某償還劉某作為抵押擔保人代其支付給抵押權人王某某(黃某原債權人)的借款本金及其代付的3個月利息,且以上述借款本金及代付的3個月利息為本金,支付逾期利息至債務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至此,五年的糾紛在海城區法院五天內得以解決。今年以來,海城區法院紮實開展“儘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活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公正司法、司法為民,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動性,強化調解工作,實現矛盾糾紛解決和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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