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很多公司都會有股權風控的意識,尤其是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是創業公司的關注重點。
在退出機制中,包括股權回購、撤銷、換股等等。
其中,股權回購是最為常見的方式,而「股權回購價款」,更是股權激勵協議中的重點條款。
但是,如果股權回購的「定價依據」約定不明確,現實中很容易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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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6年,豐江公司登陸“新三板”,成為一家公開轉讓股份的公司,張繼紅曾經是豐江公司的員工。
從2011年開始,張繼紅先後共獲得豐江公司授予的657600股股份,持股比例1.64%。
2017年7月4日,豐江公司和張繼紅解除勞動關係。同年10月,豐江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回購張繼紅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中,豐江公司的《股權激勵管理規定》規定:
“股東因任何原因離職,其所受讓的激勵股份,公司按照每股淨資產金額的50%購回。”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豐江公司約定了以“淨資產”作為回購定價依據,但沒有明確約定是哪個時間點的淨資產。
最後,法院判決豐江公司可以回購張繼紅的股份,但豐江公司需要以“新三板”掛牌前一年的公司淨資產為計算標準。
本期案例:(2019)粵01民終325號,廣州豐江電池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林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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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識別
經過分析我們發現,這起股權回購糾紛背後的爭議點,其實就是:沒有詳細約定股權回購的定價依據,怎麼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款”?
通常來說,要確定“回購價款”,我們需要先確定一個計算標準,我們稱之為“定價依據”。
實踐中,常見的回購價款“定價依據”包括:
1.估值(打折)
在易參服務的客戶中,很多客戶都會選擇估值(打折)的方式,即按照公司某輪估值計算回購價格。
其中,使用“3~6折”作為定價依據比較常見,“低於3折”或者“接近融資價格”的情況較小。
這是因為,選擇“低於3折”對員工來說激勵效果不好,而選擇“接近融資價格”對公司來說也是一筆很大的股份支付成本。
所以,估值的折扣比例通常折中在“3~6折”,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也可以更加靈活。
2.行權價格+年化利率
在易參服務的客戶中,選擇“行權價格+年化利率”作為定價依據的公司越來越多。
這背後反映出的邏輯就是,越來越多的公司將“回購價格”和“行權價格”相關聯,這將有利於公司控制股份支付成本。
這樣做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將員工的“回購收益”和“工作年限”相關聯。
例如,如果員工3年內離職,就只有固定收益,即年化利率;如果員工3年後離職,回購收益就按照估值打折來算。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在3年內離職的話,就基本拿不到什麼。這樣,通過增加離職成本,從而達到“綁定”員工的激勵效果。
3.淨資產
在“豐江公司”這個案例中,就約定了以公司“淨資產”作為回購價格的定價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淨資產”會隨著現金流、庫存、債務等因素而隨時發生變化。
因此,約定“按每股淨資產回購股權”還不夠,還要約定以
“某個時點”的每股淨資產為基點計算。4.其他情況
當然,除了以上 3 點,也不排除有其他定價依據。現實中,我們也遇到過類似的情況。
有的公司會選擇與員工協商,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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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策略
回購價款是股權激勵協議中的重點條款,“定價依據”約定不明確,在實踐中極易引發糾紛。
當公司以“淨資產“作為回購定價依據,但沒有約定“時間基點”時,那麼以員工行權的時間為計算基點,是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的通常做法。
這樣,就會導致公司的回購成本非常不確定。
例如,2018年公司的淨資產是100萬,2019年公司的淨資產是1000萬。當員工選擇在2019年要求公司回購時,公司就要支付更高的回購價格。
關於“行權”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員工直接向公司提出回購申請,也可以是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
因此,我們建議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慎重選擇股權回購的“定價依據”,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本文是易參 “股權內參” 系列中的一篇。
在這個系列裡,我們會覆蓋各個創業階段常見的股權問題,以及因股權問題而導致運營困難的公司。
我們希望通過這個系列,幫助創始人和團隊負責人用最短的時間,準確把握各個創業階段中最有價值的股權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