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司法所事業編怎麼改?

鄉鎮司法所改革是這兩年全國司法系統改革的一大重點。作為縣級司法部門的派出機構,過去鄉鎮司法所明顯存在人員配備薄弱、機構建設落後、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亟待進一步理順。2018年全國黨政機構改革後,司法部門力量得到進一步加強,各地隨後針對鄉鎮司法所開展了新一輪改革。目前,改革的重點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全面落實鄉鎮司法所副科級建制。安徽已經明確,從今年(2020年)起,開展司法所建設提檔升級三年行動,旨在提升鄉鎮司法所基礎保障、管理水平和履職能力,按照該行動,安徽到2022年將在全省完成鄉鎮司法所副科級所長配備85%以上的目標。目前,全國除安徽省外,寧夏、湖南、江西、福建等省市自治區已經先後落實鄉鎮司法所副科級建制全覆蓋要求,其中寧夏更是在2018年前率先完成了此項工作,成為全國典範。

第二,配齊配強鄉鎮司法所人員力量。徹底加強鄉鎮司法所人員配備,分類別配備司法所工作人員,一類司法所專職人員要達到8人以上,二類司法所達到6人以上,三類司法所達到4人以上,所均人員不少於6人,按照至少3個政法專項編制,3個專職調解員的要求配齊配強司法所工作人員。這意味著鄉鎮司法所除了配備公務員外,還會招錄少量的事業編制人員補充力量,局部會出現混編混崗使用的情況。鄉鎮司法所事業編未來將長期存在。

第三,落實鄉鎮司法所專職人員待遇

。司法所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的,按規定享受每月1200的政法專項補貼及鄉鎮工作補貼。沒有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的,按照要求給予一定的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切實保障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待遇,提高工作的積極性。

總的來說,鄉鎮司法所按慣例使用行政編制,人員是公務員身份,不過因為工作需要,各地司法所都會招錄少量的事業編制人員輔助工作。這部分人員不能直接轉公務員,因此不能享受政法專項補貼等待遇,只能按事業身份核發工資。即便改革後,這種局面短期內也不會改變,除非提拔為所長,完成身份的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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