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一年,身體還沒恢復?他們直奔罪犯家中,“來,做個體檢”


  近日,溫州市檢察院成功辦理一起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案件。

  2018年8月22日,男子蔣某某因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被溫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40萬元。但蔣某某曾於2016年因腦幹出血在江蘇省中醫院住院保守治療,當時病情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溫州中院決定對罪犯蔣某某暫予監外執行1年。蔣某某在原籍臨海市進行社區矯正。

  今年6月,由臨海市某醫院出具病情診斷書,認為蔣某某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臨海市司法局遂作出延長暫予監外執行建議書,建議溫州中院對蔣某某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溫州中院審判監督庭發函徵求溫州市檢察院意見。

  溫州市檢察院指派法醫技術人員開展檢察技術辦案,隨即調取卷宗、檔案、近期和往年病歷,針對蔣某某是否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開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

  在翻閱審查大量的原始病歷資料,對病歷資料原件、診斷報告和近期的病情診斷進行專業分析,通過前後兩年的病歷資料細緻對比,法醫認為蔣某某年紀較輕,整體恢復比較快,同時病情診斷書存在細微的前後不一致問題,認為蔣某某的病情有可能已經好轉,身體狀況趨於正常。

  法醫馬上提出建議,要求蔣某某前往溫州市檢察院現場進行血壓測量,但蔣某某以偏癱行動不便為由拒絕到場測量。

  為進一步確定蔣某某的病情,溫州市檢察院檢察技術處與溫州中院審監庭聯繫後,組成聯合調查組,由臨海市司法局引路,一起直奔蔣某某家中。法醫現場對蔣某某進行了人體法醫學檢查,在目測觀察、對話問答、測量血壓、肌力測試等一系列檢查後,發現蔣某某現在各項指標都已經屬於正常範圍,身體機能恢復,身體狀況趨於正常。

  綜合前期審查和調查核實,溫州市檢察院檢察技術部門向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反饋,認為蔣某某的病情極有可能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標準,需要委託省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鑑定加以明確。

  溫州市檢察院向溫州中院發出檢察建議,認為蔣某某的病情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存在疑點,建議重新鑑定。溫州中院採納檢察建議,委託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人民醫院進行復核鑑定,最終認定罪犯蔣某某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日前,溫州中院裁定對蔣某某收監執行剩餘刑期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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