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件的法律適用

基本案情

某超市销售的西芹经检验不合格,该超市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未申请复检。经查西芹是从太原某市场批发的,共进货10斤,全部销售完毕。某超市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自采验收单、进货登记台账以及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西芹的供货票据。

案例分析

该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等法定验义务,依法可以免于处罚。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并没有要求索要农产品合格证等材料,经营者显然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免于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不少于5万元的行政处罚。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检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理应承担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西芹,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定性处罚。理由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另外,查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规模及罚过相当原则的运用。如果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属于小经营店、小摊点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应当按照各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此类案件依照《食品安全法》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不仅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而且明显违法罚过相当原则。

来源:高小超法律实务

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件的法律适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关注消费维权动态

同护市场公平正义

共观市场经济大潮

权威●专业

半月沙龙微信

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