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額訴訟,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2019年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上海等20个城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北仑法院列于其中。

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五大主题版块展开,以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本期微信将以问答形式带大家先了解一下关于“小额诉讼”的那些事儿。


关于小额诉讼,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Q: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A:通俗而言,小额诉讼程序就是适用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程序审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审理结果一审终审。


Q:我是原告,听说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更短,能不能给我的案件立小额诉讼程序?

A: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包括合同类、侵权类、知识产权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或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Q:标的额是怎么计算的?我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现在本金利息加一起没有达到5万元,但以后可能会超过,这种情况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吗?

A:当事人起诉时应明确标的额,标的额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不包含在内。


Q:我的案件事实十分清楚,但被告似乎下落不明,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A:被告下落不明,是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类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Q: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相比,有何不同?

A:除了一审终审以外,小额诉讼程序比照简易送达程序进一步简化了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庭审也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

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


Q:我是被告,小额诉讼程序简化了那么多程序,我的诉讼权益还能否得到完整的保障?

A: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但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对再审结果不服可以上诉。


Q:我的案件立案时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后来又变成了简易程序,这样合法吗?

A: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或者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除外情形,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Q:程序转换后,之前的审理是否有效?会不会反而降低审判效率?

A: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后,当事人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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