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行深圳分行”)與被告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金鈺股份公司”、“公司”)、深圳市東方金鈺珠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金鈺實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已審理終結。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本案涉案金額為借款本金789,539,735.20元及相關利息、逾期罰息、複利等。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上述案件執行後將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對公司涉及訴訟事項進行公告,具體情況如下:

一、建行深圳分行與被告東方金鈺股份公司、東方金鈺實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件基本情況

1、案件當事人

原告:建行深圳分行

被告:東方金鈺實業公司、東方金鈺股份公司、深圳市海龍達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龍達公司)、江蘇盛世漢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漢源公司”)、瑞麗姐告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公司”)、雲南泰麗宮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麗宮公司”)、趙寧、趙興龍、王瑛琰、趙美英、雲南興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龍實業公司”)、雲南興龍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龍珠寶公司”)

2、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建行深圳分行與上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於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建行深圳分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2017年3月30日,建行深圳分行與東方金鈺實業公司簽訂編號為“借2017流08014水貝”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合同約定:1.由建行深圳分行向東方金鈺實業公司提供102,000萬元的借款(2017年5月8日,通過各方簽訂的編號為“補借2017流08014水貝”的《補充協議》變更為87,0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7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29日,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貸款轉存憑證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放款時的貸款轉存憑證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借款到期日作相應調整。……3.東方金鈺實業公司應按月付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的第20日。4.東方金鈺實業公司應自放款後第2年起每季度歸還貸款本金3,000萬元,第3年每季度歸還貸款本金5,000萬元,餘額到期一次性還清。為擔保東方金鈺實業公司在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建行深圳分行先後與海龍達公司、盛世漢源公司、金龍公司、泰麗宮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東方金鈺實業公司在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金龍公司、趙寧、趙興龍、王瑛琰、趙美英、東方金鈺股份公司、興龍實業公司、興龍珠寶公司為東方金鈺實業公司在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生效後,建行深圳分行依東方金鈺實業公司申請,於2017年5月26日向東方金鈺實業公司提供了79,000萬元的貸款。東方金鈺實業公司在涉案貸款發放後,曾歸還部分本金及支付了相應利息。同時,建行深圳分行還先後與十二名被告簽訂《補充協議》,將貸款合同項下的還本方式由分期還本調整為自2019年4月18日起本金餘額到期一次性結清,付息方式由按月付息調整為按季付息,並最終調整為按年付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年的12月21日。相關補充協議簽訂後,東方金鈺實業公司相關法律訴訟日益增多。根據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在東方金鈺實業公司發生可能危及建行深圳分行債權的情形下,建行深圳分行有權宣佈貸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東方金鈺實業公司立即償還債務或其他被告承擔擔保責任。截至2019年9月30日,東方金鈺實業公司尚欠建行深圳分行貸款本金789,539,735.20元,利息33,903,877.98元。綜上所述,建行深圳分行為維護自身信貸資產安全,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3、案件進展情況

公司收到法院下發的(2018)粵民初1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東方金鈺實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建設深圳市分行償還借款本金789,539,735.20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期內利息33,903,877.98元以及逾期罰息、複利(逾期罰息、複利以拖欠的本金789,539,735.20元以及期內利息33,903,877.98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1日起按借款提款通知書載明的區間利率並按《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調整方式進行調整後的利率標準上浮50%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建設深圳市分行有權在本金789,539,735.20元及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費用範圍內,對海龍達公司名下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翠竹北路水貝工業區的六層通用廠房2棟1-6層(產權證號分別為深房地字第2000601253、2000601254、2000601255.2000601256、2000601257.2000601258號)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深圳市海龍達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東方金鈺實業公司追償;

三、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建設深圳市分行有權在本金22,000萬元及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費用範圍內,對盛世漢源公司名下位於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淮海經濟區文化藝術品展示中心的1號樓1-101及其土地使用權(產權證號分別為國房權證徐州字第SY0035188號、徐土國用(2013)第10592號)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盛世漢源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東方金鈺實業公司追償;

四、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建設深圳市分行有權在本金789,539,735.20元及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費用範圍內,對金龍公司名下位於雲南省德宏州瑞麗市姐告邊境貿易區的月亮島、月亮島北段、月亮島西段(產權證號分別為瑞國用(2010)第1-50號、瑞國用(2012)第1-035號、瑞國用(2012)第1-036號)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金龍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東方金鈺實業公司追償;

五、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建設深圳市分行有權在本金290,799,168元及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費用範圍內,對泰麗宮公司名下位於雲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公安官渡分局旁)的泰麗宮A、B棟及位於昆明市官渡區關上鎮雙橋樑村的土地使用權(產權證號分別為昆明市房權證字第200516340號、昆國用(2004)字第00220號)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泰麗宮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東方金鈺實業公司追償;

六、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建設深圳市分行有權在本金789,539,735.20元及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費用範圍內,對東方金鈺實業公司名下的黃金類原材料(包括但不限於金條、金塊)、飾品、半成品及產品,以及其他不低於206,000萬元存貨(包括但不限於翡翠、黃金等存貨)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七、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建設深圳市分行有權在本金789539735.2元及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費用範圍內,對東方金鈺實業公司名下存放於建設銀行深圳分行下轄羅湖支行保管箱庫房內,編號為06-11-24、EJ-372、EZ-139、EZ-91、EJ-393、9-2、EJ-286、N12、EZ-045.JL-1、JL-2、JL-3的十二塊翡翠原料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八、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趙寧、趙興龍、王瑛琰、趙美英、金龍公司、東方金鈺股份公司、興龍實業有限公司、興龍珠寶有限公司向建設深圳市分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趙寧、趙興龍、王瑛琰、趙美英、金龍公司、東方金鈺股份公司、興龍實業有限公司、興龍珠寶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東方金鈺實業公司追償;

九、駁回建設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98,170.5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1,980元,由上述被告共同負擔。建設深圳市分行已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3,998,170.57元,向法院預交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法院向其清退。上述被告應共同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3,998,170.57元和保全費5,000元,向建設深圳市分行逕付公告費1,9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上述案件對公司的影響。

上述案件執行後將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正積極與相關方溝通處理,爭取儘快妥善解決相關訴訟事項。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有關公司信息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刊登的相關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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