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故意不提供被告電話怎麼辦?

尹志军律师

原告起诉故意不提供被告电话怎么办?

我们在诉讼工作中,遇到过两个案例,都是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电话,导致被告无法被通知。于是法院按程序公告送达,并视为被告已经收到诉讼文书和开庭通知。最后,被告因为没有出庭,没有答辩,被判败诉。更糟糕的是,被告只能在自己被执行时才知道自己被告并已败诉,但为时已晚。于是,被告提出申诉,可法院一个不受理,一个维持生效判决。

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权利怎么保护?这对被告公平吗?法院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是什么样的存在呢?

法院是不是应该在审理时考虑一下,原被告之间没有联系,怎么会发生纠纷?我们接触的这两个案件,原告和被告都有长达近十年的交往与合作,原告怎么会没有被告的电话?现在人们或公司因为拆迁、搬家等原因,身份证地址或公司注册地址未必就是实际住址。法院按照身份证地址或注册地址邮寄起诉状,被告可能就是收不到。

这个时候,法院能认为自己已经穷尽了通知义务,就只能公告送达了吗?

然而,事实上,法院显然是没有穷尽通知义务。

现在,法院和很多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系统有联网,很容易查到被告名下是否有电话。如果法院应该查到而没有查到,造成被告损失惨重,法官需要承担责任吗?原告是否应该做出承诺,其已经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所有联系方式?如果有隐瞒,原告承诺法院可撤销生效判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然,最简单的方式,也是国外某些国家的做法:原告自己送达起诉状给被告。实在送不到,法院再送。

否则,法院就有可能被原告利用,成为其取得对己有利判决的工具。

事情啊,本身并不复杂,但怎么就复杂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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