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賄賂”是否構成犯罪?

“官员艳照门”“情妇反腐”成为当前反腐新闻中的热词,前有王宝森案、厦门远华案、蒋艳萍案,今有雷政富案、火容贵案。“性贿赂”“权色交易”历来有之且很常见,甚至从性贿赂或者情妇入手成为侦查机关常用的破案入口。那么,“性贿赂”是属于生活作风、党员违纪、行政处分还是刑事犯罪案件呢?


“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要厘清性贿赂的概念。性贿赂是指“一方利用权力和权力带来的利益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 达到满足生理欲望和案情需要的目的,而另一方或利用自身姿色投怀送抱自荐枕席,或借用、雇佣美色勾引,从对方手中获取财物和利益”[1]。简言之,通过性获取不正当利益。

性贿赂在腐败案件中形态多样。综合来讲,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去情色场所消费,请托人买单,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式,但国家大力反腐的刑事政策对此种方式有极大的威慑力;第二种是请托人根据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好色的特点为其物色小姐,并提供秘密场所供其娱乐,说白了就是在中间拉皮条、支付嫖资和房费,这种情形多发生在位高权重的高官身上;第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包养情妇,由请托人支付包养费用;第四种是请托人主动提供性服务,以换取受贿人利用职权带来的好处,这种情形多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性贿赂”因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是能否以财产性利益予以评价,导致其在是否入刑方面一直有所争议。支持者认为:“性贿赂”同一般的财产类贿赂一样,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扭曲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观,降低了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而且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玷污国家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党和国家蒙受损失。况且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性贿赂作了 相关规定,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除此之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贿赂规定为“不应有的好处”,性行为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当然属于不应当得到的好处。所以,将“性贿赂”入刑,也符合国际刑法。

反对者认为:性贿赂入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是行贿罪”,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性服务不能简单的类比于为官员提供房屋装修、旅游等服务,不能直接评价为财产刑利益,它和人身属性不可分离,不像财物一般可以转让,性行为不可以物化和量化;其次,“性贿赂”入刑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性行为作为社会生活中最私密的行为,涉及当事人最深层的隐私,虽是一种社会失范行为,但这是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现象,是行为人由于社会变革导致的观念冲突、心理冲突、自制力降低而产生的一种现象,应当从道德层面进行规制,刑法不应该过多进行干涉;最后“性贿赂”入刑会带来司法实践的难题,性贿赂作为私密行为,其时间、地点比一般的贿赂行为还要隐蔽,即使案发,性贿赂双方可以自愿或者两情相悦来辩解,给侦查带来难度,同时大部分的腐败案件都会出现“性贿赂”,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此时将会出现大量不公开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性贿赂”入刑已有先例。2017年12月26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20刑初74号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晏拥军受贿款93.7万,中间是包含了行贿人郭某为其支付的60万元嫖资的。法院认定60万元嫖资属于贿赂款的逻辑在于“无论是买什么送给官员,背后都是要出资花钱的,这在法官的眼里都是一样的,都是收受的财产性利益”。但是,同样是广东省的案件,(2016)粤0112刑初322号,却没有将“嫖资”认定为贿赂款,法院不予认定的逻辑在于“被告人曾某获取的利益实际是淫秽服务,它既不是金钱,也不是实物,它虽然也表现为一定的财产性,但由于淫秽服务在我国是非法交易,在合法交易市场中是绝对禁止的,没有流通价值,因此被告人曾某在接受淫秽服务中所获得的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性利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认定上述施某乙代付的嫖资人民币30000元为受贿款”。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将主动献身的行为认定为贿赂,因为这种行为并没有支付嫖资,确实无法计算财产价值;对于支付官员包养情妇的生活费的行为,直接认定为行贿款已然没有什么争议;争议比较大的就是给官员买单或者支付嫖资的行为,如果将其认定为行贿,那么会以行贿人为此实际支付的金额为行贿金额,此种计算方式是采用了2016年的司法解释,同时在证据方面采取相对比较概括的认定方式。虽然这种方式与主动献身的方式都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提供性行为,但是仅仅因为主动献身无法量化财产性利益、支付嫖资可以量化为财产性利益就作为罪与非罪的区别,笔者认为这有违公平原则。但是主流学界已经将其认定为贿赂,特别是司法已经开了先例,很可能会推动立法,特别是在高强度持续反腐的刑事政策下,将这种方式直接认定为行贿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1] 性贿赂行为犯罪化不足取,刘宪权,《法制从轮》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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