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應如何進行防範與應對?

國稅2019年第3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對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範圍和處理方式進行了明確

,從文件規定可以看出,納稅人取得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將面臨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或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的風險。

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難免會接收到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如何降低取得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幾率以及如何應對取得的異常增值稅扣除憑證稅金損失的風險呢,本文建議如下:

(1)企業在日常經營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增值稅發票“三流合一”的管理規定,從而避免涉及“增值稅發票虛開”的風險。

納稅人在採購貨物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建議簽訂正式的合同,取得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將款項支付給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且確保資金流、業務流、發票流三流合一。

本人在工作的過程中曾遇到過兩次取得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情況,其中一個為對方涉及購買虛假進項發票,另一個為對方經營困難,開票後未按規定申報納稅。我司在配合稅務局核查的過程中提供了合同、貨物驗收的資料、付款的資料已證明我公司與對方為正常的經濟業務,我公司不存在過失,因此,最終稅務局並未要求我公司將進項稅額轉出。

(2)同等條件下以及貨物或服務金額較大時,建議企業與正規的、資信狀況相對較好的企業合作,以降低合作方不依法納稅的風險,從而降低取得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風險,以及異常增值稅憑證造成稅金的損失

(3)規範公司日常報銷工作。通過規範員工報銷,降低員工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異常扣稅憑證的風險。建議企業制定制度規定,一定金額以上,比如1萬元以上的支出必須簽訂正式的合同,費用支付原則上應直接對公支付給貨物或服務提供方,不允許員工直接拿發票個人報銷。

取得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發現後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文建議如下:

(1)企業經營業務真實,完全符合稅法關於增值稅發票“三流合一”的要求,這時對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建議能認證的儘量及時認證抵扣,稅務局核查時,再向其證明本企業不存在任何過錯或違規的情況,爭取正常抵扣,不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各地稅務局對政策理解不一,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2)企業取得虛開發票或無法證明本企業無過錯或違規的情況下,建議暫緩抵扣或進行進項稅額轉出,並立即啟動對貨物或服務提供方的追償措施,比如暫停後續付款或向其追償損失的進項稅額。

(3)企業在日常經營的過程,建議注意本企業納稅信用的維護工作,爭取能夠被認定為A級納稅人。A級納稅人身份對企業經營投標、享受納稅優先待遇等方面都有非常大的益處。

國稅2019年第38號文,對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增值稅扣稅票憑證規定,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現將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一)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佔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二)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衝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四)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於期滿後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作相關處理。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得離線開具發票,其開票人員在使用開票軟件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人員身份信息實名驗證。

五、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稅工程增值稅徵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增值稅失控發票數據採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覆》(國稅函〔2008〕60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1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效防範稅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將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徵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一)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並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三)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具體操作規程另行明確。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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