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鮑毓明案”之前,她的律所專為弱勢女性發聲

代理“鲍毓明案”之前,她的律所专为弱势女性发声

千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郭建梅

你知道的,黑夜里处处艰险,困难丛生,但这么多年来,有这么一个人一直举着灯笼漫游,月亮始终在她的头顶。

她说:“即使是现在,抬起头望向月亮,眼泪还是会留下来。”

她就是鲍毓明性侵养女案当事人代理律所——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郭建梅。

郭建梅出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河南滑县。

滑县当时是一个小乡村,小时候的郭建梅就已经发现,女性被桎梏在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习气里,很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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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梅和姥姥、姥爷

郭建梅的姥姥因为连生两个女儿被婆家抛弃,改嫁北京通州的一个老工人;

她的奶奶担着扁担去卖馍,路上饿极,却因害怕丈夫的殴打不敢吃一口,硬生生地饿死在卖馍的路上;

她还听到过隔壁好友家传出男人的暴吼抽打声,女人尖锐痛苦的哭喊在深夜的村子里荡啊,只是女人用尽力气的呼唤并没有换来村民的帮助,三四天之后她就得知好友的母亲,死了。

这些都成了郭建梅难以忘怀的过往,隐隐约约指引着她走上了另一条路:为女性的不平等遭遇发声。

郭建梅两次参加高考,第一次被安阳师范学院录取。母亲和老师说服她再来一年。

次年她成为安阳地区的状元,被北京大学法律系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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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梅在北大

自大学毕业后进入体制内,在调研中她发现原来女性的不平等待遇存在全国各地的每个角落且不曾消失。

她决定要做些什么。

她渴求改变,于是离开体制,对记者一向有好感的郭建梅来到了《中国律师》杂志社。

1995年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NGO论坛,让郭建梅终于找到了“家园”,找到了自己想做的、要做的——

成立一个NGO(国际非政府组织),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

她辞去工作,成为了第一位专职公益律师。组织起初定名为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挂名北大法学院同和律师事务所名下。

中心建立后,案子纷至沓来。郭建梅对于独自代理的第一桩案件至今印象深刻。

当事人来自江苏徐州。她的故事远比现实主义电影更让人揪心。

儿子 “意外去世”,解剖尸体后发现很有可能是被人活活打死的。她求助无门后打算北上伸冤,意外被大巴撞至多处骨折,并摘除左眼。

责任方只赔3万元,这笔钱甚至不够安一只义眼。

然而这笔钱还没揣热就被人偷去。她失去了儿子、失去了一只眼睛、失去了用眼睛换来的三万元,衣服破烂、散发异味,左眼眶里流着脓水,已是处处绝路。

郭建梅决定为其代理,带着当事人去见法官。

没想到法官居然问:“你怎么会为这种人代理?没案源了吗?”就连在法庭上,郭建梅读完代理词的机会都没有。

最终案子败诉了。法官将判决书甩在她面前,她捡起来,和当事人走出法院。坐在门口石阶上,当事人痛哭,郭建梅也流泪。

“后来,这样的打击就更多了。”

确实太多了。

作为公益律师,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比如没有钱打官司的人、没有救助资源的人。这些案子往往很是棘手,花费时间甚是漫长,想胜诉更是不容易。

郭建梅的丈夫,作家刘震云的小说《我不是潘金莲》素材就来自她代理的案件之一。

公益律师压力很大。有的案子败诉,有的当事人自杀,郭建梅被巨大的压力束缚着,夜里睡不着,早上不愿醒,总是委屈想哭,陪着当事人哭,当事人走了自己还在哭。

后来中心被撤出北大,郭建梅重新创立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从业至今,郭建梅接手了近5600个案子。她的努力得到了世界的认可:

2005年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

2007年获“全球女性领导者”奖章

2010年获“西蒙·德·波伏娃奖”

2011年获“美国国际妇女勇气奖”

2019年获“诺贝尔替代奖”

或许很多人没有听说过诺贝尔替代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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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梅曾获得诺贝尔替代奖

该奖创立于1980年,专门奖励在环境、生态保护、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又称“正确生活方式”奖或者“诺贝尔环境奖”。

其权威性和荣誉在国际科学界和环保界上都是毋庸置疑的。

诺贝尔替代奖通常每年有4位获奖者。截至2019年,一共有来自70个国家的174人获得该奖项。瑞典环保少女通贝里也于2019年获得此奖。

至今,郭建梅和她的团队共办理案件4000余起,接受咨询12万次。这些数字背后都是活生生的人。

董珊珊结婚十月家暴致死案;

湖北利川张某以暴制暴杀夫案;

四川资中李彦杀夫案;

山木集团总裁强奸女员工案;

河南平顶山小学教师性侵多名留守女童案;

辽宁营口嫖宿幼女案;

永州唐某之女张某某被强奸后强迫卖淫案;

央美姚舜熙案

......

等等都是由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目前,千千律师事务所最新接手的案子就是引起巨大舆论反响的鲍毓明性侵养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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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

4月13日,千千律师事务所发文,呼吁在激烈的舆情关注之余,也要静下心来思考,如何还原到性侵未成年人话题与案件本身,如何更好地关心和保护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千千律师事务所列举了几个与该案相关的重点问题。

一是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

这是关键,也是难点。千千律师事务所认为,办案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需要慎重对待:

  • 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低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


  • 在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各执一词时,要结合全案情况分析。


  • 要弄清楚被害人的真实年龄等细节问题,出生日期是阴历还是阳历,第一次及随后几次的性侵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是否年满14周岁。


  • 要安排至少一名女警参与案件办理。办案人员最好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了解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等特点。

二是关于案发时未成年被害人是否自愿的问题

这是判断强奸罪的关键要件,也是疑难点,更是该案应当重点关注的本源问题。如果案发时被害人年满14周岁,需要通过证据客观综合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

这涉及被害未成年人案发时是否有能力正确认知自己言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又是否有能力在完全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下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包括以下因素:

  • 案发时未成年被害人的认知能力。

  • 案发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

  • 要分析被害人未作明确反抗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 犯罪嫌疑人鲍毓明与被害未成年人小兰之间应属事实监护关系,按照四部委意见,鲍毓明应可认定属于对小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千千律师事务所认为,虽然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鲍毓明与被害未成年人小兰不构成法律意义的养父女关系,但从相关证据和线索来看,两人之间存在事实监护关系。

基于小兰母亲的委托,鲍毓明对小兰负有监护义务,应当维护小兰的各项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性权利是人身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但鲍毓明不仅没有履行作为监护人对小兰的保护职责,反而是滥用其监护人的优势地位,利用殴打、谩骂、精神控制、情感洗脑、强迫观看儿童色情片等手段,以及利用被害人小兰处在其所拥有的封闭生活居所和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小兰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和剥削小兰的性权利。

在长达数年的侵害过程中,小兰是未成年受害者,这是该案件的一个无可辩证的事实。

结合小兰案发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身体状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嫌疑人鲍毓明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双方所处的角色地位、小兰事后的反应(案发后多次报警求助、多次寻求社会公益人士的帮助、日记)等证据,应可判断性侵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是违背小兰的内心真实意愿的,犯罪嫌疑人鲍毓明涉嫌强奸犯罪。

三是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鲍毓明的身份和影响问题

犯罪嫌疑人鲍毓明的真实身份和背景,鲍毓明是否利用其身份和背景影响案件的依法公正办理,鲍毓明对小兰的收养过程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等,都是需要办案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

四是关于对被害人小兰母亲陪伴缺位质疑的问题

对于被害人小兰母亲的质疑,不应当影响被害人小兰对于犯罪嫌疑人鲍毓明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千千律师事务所还认为,舆情是把双刃剑,从法治角度讲,案件中涉案当事人需要借助舆情不断发声,并占据更多的发声平台,但是从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并且呼吁在跟进鲍毓明性侵养女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应当遵循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和优先化原则,这是关注本案需要遵守的第一准则。任何情况下不归责被害人,不挖被害人个人隐私,不对被害人污名化,不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等等。


  • 不跨越法律和基本道德底线,关注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凑热点或者纯粹基于猎奇窥私心理,不是关注个人,而是关注案件本身,是从帮助推进案件的角度出发。


  • 坚守媒体人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报道跟进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性,比如基本的性别视角、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视角、相应的实操处理技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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