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為避稅而實施的交易安排,哪些情形稅務機關會進行納稅調整?


個人為避稅而實施的交易安排,哪些情形稅務機關會進行納稅調整?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個人為避稅而實施的交易安排,哪些情形稅務機關會進行納稅調整?


【案例】

金巧兒的哥哥金浩於2019年在開曼群島創辦了VILAN 公司,該公司享受三免兩減半的稅收優惠,並且該地區對個人股息紅利免稅。金巧兒給VILAN公司提供服裝設計,每款只按半價收取100萬元的設計費。

解析:

金巧兒和金浩是兄妹關係,也就和金浩創辦的VILAN公司構成關聯關係,金巧兒向VILAN公司每款只按半價收取設計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了本人的應納稅額。而VILAN公司享受三免兩減半的稅收優惠,並對個人股息紅利免稅,總體上造成了我國稅收的減少,稅務機關有權做出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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