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現行增值稅27個差額徵稅項目

說明: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2. 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於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併為其工作的服務為勞務派遣服務。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3. 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以及其他安保服務。

(1)一般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6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4.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5.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以取得的預收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適用2%的預徵率計算預繳稅款,向建築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財稅〔2017〕5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6.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時,以取得的預收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預徵率(徵收率)計算預繳稅款,向建築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②《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③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在納稅義務發生時,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適用3%的徵收率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財稅〔2017〕5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7.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所述“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8.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9.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應簡易計稅方法,以全部收入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0.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11.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2.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 的徵收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3.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14.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15.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銷售額,不包括以下資金項目: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財稅〔2016〕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17.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同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18.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2)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以上(1)至(3)所稱“經批准”,係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包括經上述部門備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包括經該部門備案)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19.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20.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21.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6〕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政策的通知》

22.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提供的教育輔助服務,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24.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25.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銷售額不包括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26.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財稅〔2017〕9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27.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款項,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開賬與結算計劃(bsp)對賬單或航空運輸企業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款項,以代理企業間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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