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中國女性公益律師第一人”郭建梅:希望借高管性侵養女案推動立法改革

荔枝新聞訊 “高管性侵養女案”持續引發關注。目前,針對鮑某明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对话“中国女性公益律师第一人”郭建梅:希望借高管性侵养女案推动立法改革

有網友關注到,代理此案的女方律師之一是有著“中國女性權益公益律師第一人”之稱的郭建梅,一直致力於女性權益保護法律援助,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起草者之一。

針對高管性侵養女案的難點以及未成年人性侵的相關問題,荔枝新聞採訪了郭建梅律師。

郭建梅告訴荔枝新聞,兩個月前,她所在機構接到“高管性侵養女案”當事人李星星的求助。“這類案件有倡導立法和執法改革的意義。”郭建梅說,未成年人性侵案不同於普通的暴力強姦案,往往與權力控制、精神控制、不平等關係有關。郭建梅希望藉助此案自下而上推動相關立法與執法的改革。

近日微博上興起了“Trigger Warning”熱門話題,不少網友分享了自己幼年被熟人性侵的經歷,郭建梅表示,熟人性侵具有隱蔽性,受害人內心存在擔憂與顧慮,以及權力控制與精神控制在這類案件中尚未得到法律認定使得這類受害人群數量龐大。

荔枝新聞:您對這個案件目前的基本看法是什麼樣的?

郭建梅:這個案件具有倡導立法和執法改革的意義。25年來,我們機構代理了大量類似的性侵案件,未成年人性侵問題可以說是女性權益被侵犯的重災區。這類案件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往往跟雙方權力控制不平等的特點有關。它不是普通的暴力強姦案,普通的暴力強姦案是比較好認定的,而這類案件處理起來很有難度。

目前,我們對這起案件還沒有一個最終的研判,接下來我們將到南京與李星星母女見面,然後去煙臺與警方取得聯繫。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案件能切實維護女孩權利,以公益訴訟的形式自下而上來推動立法進步和執法進步,還有就是希望能引起公眾對這個問題的重視,這是個重災區,這麼多年一直出現,為什麼杜而不絕?

荔枝新聞:這個案件的難點或者說複雜性在哪裡?

郭建梅:目前還沒有完全進入案件真正的本質,但是根據此前媒體報道以及與李星星的電話溝通,我只能說一些初步的判斷。這裡有兩個法律問題需要釐清,第一,14週歲是此類案件在法律意義上的分水嶺,如果是14歲之前,那麼無論是否自願都是按照強姦罪論處,從重處罰。根據之前媒體報道,熟悉法律的鮑某明等到女孩年滿14歲才進行了性行為,如果這個女孩對他有一定的心理依賴,也許是同意的,但就像我剛才講的,這種根據權力、地位不平等,精神控制和權力控制的狀態下的性行為,即使沒有特別嚴重的暴力,也應該按照強姦論處。

曾經參與起草《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法學家、人民大學教授楊大文也曾經說過,在強姦的認定上,最本質的特徵是違反受害人的意志用暴力、脅迫和其他的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時代在進步,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再以“是否(肢體動作)反抗”為必要條件,“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婦烈女那樣去要求當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寧死不從;這樣是不符合婦女的人身權利保障的要求的。複雜的權力(關係)發生作用的時候,即使是溫柔的強姦也仍然是強姦。”

第二個難點就是兩者是否構成監護關係,在這個問題上,雙方各執一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引發的《關於已發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這裡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指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荔枝新聞:根據法律規定,女孩跟鮑某明無法簽訂收養協議,雙方似乎不符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裡提到的監護人身份?

郭建梅:根據此前媒體報道以及李星星與我們溝通的內容看,雙方雖然沒簽訂收養協議,但是很可能存在事實上的監護關係。鮑某明此前也提到“給我的女兒和未來的妻子”,這算是不打自招。他們在一起生活,女方稱呼男方為爸爸等等行為都應該被認定為一種事實監護關係,但法律對此規定並不明晰,這是我認為此案比較棘手的地方。《勞動保護法》能夠保護事實勞動關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法律也能夠給予保護。我們呼籲在監護關係的認定上也能進行明確。

荔枝新聞:很多網友提到性自願年齡定在14歲似乎偏小,這個年紀有沒有可能通過改革提到18歲?

郭建梅:刑法上十四周歲是一個重要的節點,十四歲以下女性稱為幼女,這意味幼女的成熟度以及對性的認知的不完全。我們認為更應該關注的是這類性侵行為要從寬對待,要和國際上對這類問題的處罰和理念一致,要充分考慮到雙方權力地位關係,而不僅僅是以自願與否來判斷。

荔枝新聞:最近微博上有一個“Trigger Warning”的話題很火,很多網友分享了自己幼年曾經被熟人性侵的經歷,根據您工作經歷來看,熟人性侵案件是否具有相當大比例?為何會出現這個現象?

郭建梅:是的,我們接觸了非常多這樣的案例。首先,這類案件是熟人作案具有隱蔽性,其次被害人心裡擔憂不敢報案,此外,這種被權力控制、精神控制和不平等的地位關係脅迫的性侵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不容易被認定,推動起來非常難,導致了大量類似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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