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聰羅永浩們被限高消費後是不是就成了“老賴”?

最近以炫富出名的王思聰被法院限制高消費,自帶流量的“王校長”在網上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除了王思聰,我們發現還有很多:錘子科技的羅永浩也被法院發佈了“限制消費令”、 拖欠眾多供應商貨款及用戶押金的ofo CEO戴威被髮布了“限制消費令”、 暴風集團的實控人馮鑫多次被限制高消費後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賈躍亭因欠下鉅額債務未還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王思聰羅永浩們被限高消費後是不是就成了“老賴”?

這些商界知名人士因為債務未還被法院發佈“限制消費令”,或者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那問題來了,限制消費令和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是一樣的嗎?限制消費令是不會是就是老賴了?針對這個問題找律師網專門採訪了益清律師事務所黃銀華律師,讓我們聽聽專業律師如何說。

黃銀華律師:國民老公王思聰被限制高消費,令眾人譁然,還有很多知名人士被限制消費令或 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很多人對兩者關係不太懂,今天我們就從法律角度講講二者的區別以及巨大實踐價值。

首先,懲戒措施的法定條件不同。

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被執行人未覆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等其他六項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兩者相比,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要求更嚴格。被限制高消費的不一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納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須被限制高消費。

其次,懲戒對象不同

限制高消費即限制有關人員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被限制高消費的包括被執行人本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法院將有關人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信息錄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並進行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被納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只能是被執行人。

第三,文書送達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信用懲戒系統生成後通過網絡終端完成推送即為發出。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第四,懲戒範圍不同。

被限制消費的人,不得有坐飛機,列車,住宿高級賓館,酒店等九項消費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通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住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入職責的機構。目的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選人用人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必須被限制高消費。

兩者相比,限制高消費懲戒範圍小於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五,權利救濟途徑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不服被限制高消費的救濟途徑,其可以依椐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出異議、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對當事人不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可以通過申請予以糾正,也可以通過申請複議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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