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金融產品監管防控風險

“對客戶在疫情全球蔓延、原油市場劇烈波動情況下,投資‘原油寶’產品遭受損失深感不安。”4月24日,中國銀行在官網發佈公告稱。

此前,中國銀行確認,美國時間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貨合約CME官方結算價-37.63美元/桶為有效價格。

這意味著,部分購買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的投資者面臨重大投資損失,不僅本金無法收回,還可能額外倒貼資金。實際上,除了中國銀行之外,國內還有其他金融機構向投資者提供同類投資產品。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中國金融市場在融入世界的過程中將面臨各種風險,國內投資者購買“原油寶”產品掛鉤境外原油期貨的交易遭遇重大損失,正是這種風險的一種體現。由此帶給我們的警示是,金融監管部門亟須加強對金融機構跨境投資產品的風險管控,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原油價格跌至負值

可能倒欠銀行資金

中國銀行在官網發佈的介紹稱,“原油寶”是中國銀行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掛鉤境內外原油期貨合約的交易產品,按照報價參考對象不同,包括美國原油產品和英國原油產品。其中,美國原油對應的基準標的為“WTI原油期貨合約”,英國原油對應的基準標的為“布倫特原油期貨合約”,均以美元和人民幣計價。

北京時間4月21日凌晨,美國東部時間4月20日下午,對於“原油寶”的投資者來說,這是一個值得記住的時刻。

當時,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團WTI原油期貨5月合約價格急劇下挫,下跌至有史以來的最低價格-40美元左右。當日公佈的結算價為-37.63美元,出現了WTI原油期貨合約上市以來第一個負值結算價。

北京時間4月22日,中國銀行發佈聲明,經審慎確認,美國時間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貨合約CME官方結算價-37.63美元/桶為有效價格。

中國銀行的結算聲明,意味著部分投資者將面臨重大投資損失。因為根據負值結算價,這部分投資者不僅投資全部虧空,還可能倒欠銀行一筆資金。

網上有投資者曬出來的交易記錄顯示,其本金388萬元,最終虧損超過900萬元,其本金全部虧掉,還倒欠銀行500多萬元。

實際上,除了中國銀行之外,國內還有其他金融機構面向個人客戶發行同類原油期貨合約交易產品。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看來,這屬於金融市場上一個黑天鵝事件,誰也沒有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錢列陽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漸走出國門,走上跟國際接軌的道路,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投資者在內,必然會面臨以前見所未見的各種風險,“就像我們行船一樣,以前是在內陸江河駕駛船舶,現在是要在太平洋裡駕駛船舶,面臨的驚濤駭浪必然不同”。

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副教授劉愛君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稱,對投資者來說,“原油寶”的負值結算價,是一次巨大的投資風險,甚至已經超出了部分投資者可以承受和理解的範圍。

劉愛君認為:“這次事件,無論是對國內投資者來說,還是對國內金融機構來說,甚至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來說,都是一個警示,即必須重視跨境投資業務的風險防控。”

廣西瀛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仁聰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此事提醒我們,對於跨境投資,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金融投資者,必須研究透徹交易規則和模式,充分做好風險防控預案並予以落實。

銀行發行金融產品

須承擔適當性義務

根據公開信息梳理,2013年3月,中國工商銀行在全國範圍內率先推出賬戶原油業務,投資者通過此新產品可以以人民幣或美元買賣北美原油期貨及國際原油期貨份額。

這為國內投資者開拓了國際化投資渠道。隨後,多家銀行相繼跟進。根據中國銀行關於“原油寶”業務情況的說明,其於2018年1月發行“原油寶”產品。

今年3月以來,國際原油價格劇烈波動,越來越多的國內投資者開始投資金融機構推出的賬戶原油業務。

有投資就有風險。根據中國銀行的通告,自4月6日起,其通過短信、電話、公眾號、官方微博等多種渠道,向“原油寶”客戶多次進行針對性風險提示。

4月15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修改結算規則,允許能源期貨合約以負數結算。

4月14日至15日,中國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的同類業務基本完成換月工作,當時的平倉價格基本在每桶21美元至20美元之間。

中國銀行通告稱,4月15日以後,每日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

北京時間4月21日凌晨,美國WTI原油5月合約大幅下挫。

據劉愛君觀察,多家金融機構就賬戶原油期貨推出不同產品,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這一款產品的性質並沒有明確。部分投資者將其理解為銀行發售的一款普通理財產品,但實際上這是一款期貨衍生產品。

在劉愛君看來,金融機構在發售金融產品時,應該向投資者作出更為詳細的說明,幫助投資者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投資行為及面臨的風險。

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通過《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

根據《會議紀要》,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時,須承擔適當性義務和告知性義務。

劉愛君分析稱,也就是說,賣方機構必須履行了解客戶、瞭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其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並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會議紀要》稱,在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據錢列陽觀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產品日益豐富,但從總體上看,金融產品的種類仍比較少,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仍缺乏,所以,一方面應該鼓勵金融機構加強金融產品的開發,另一方面也應該由監管機構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監管,防範發生金融風險。

在錢列陽看來,金融機構應該對金融產品承擔披露義務,及時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同時,金融投資需要強大的風險抵禦能力,必須設定投資者門檻,明確和細化合格投資者標準,投資者也要摒棄“穩賺不賠”的僥倖心理。

林仁聰同樣認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和制度尚待完善,監管部門非常有必要依據相關制度對金融機構發售的金融產品予以合法性、合規性審查,金融機構也有義務如實向投資者說明。

“作為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制定有針對性的法規政策或者制度規範,剛性約束金融機構在發售金融產品時明確產品性質及充分的風險提示義務和風控管理責任。”劉愛君說。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加強金融產品監管

4月24日,中國銀行在官網發佈公告稱,針對“原油寶”產品掛鉤WTI5月合約負結算價格事宜,中行持續與市場相關機構溝通,就4月20日市場異常表現進行交涉。中行將繼續全力以赴維護客戶利益,未來進展情況將適時與客戶保持溝通。

“我們一直在積極傾聽大家心聲和市場關切,全面審視產品設計、風險管控環節和流程,在法律框架下承擔應有責任,與客戶同舟共濟,盡最大努力維護客戶合法利益。”中國銀行公告稱。

在劉愛君看來,部分投資者遭遇嚴重損失,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屬於按照正常法律程序維權、理性維權。

錢列陽認為,一旦有投資者因此事訴諸法院,根據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合約,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在具體的訴訟中由法院認定金融機構是否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責任。

《會議紀要》認為,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是金融消費者能夠真正瞭解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或者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的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鍵,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產品、投資活動的風險和金融消費者的實際情況,綜合理性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金融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來確定賣方機構是否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在林仁聰看來,本次事件,監管部門需發聲並介入審查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是否合法、公平,審查銀行的交易架構是否合法合理,查明導致虧損的原因和責任,在此基礎上,才能妥善處理各方的利益和訴求。

“金融監管主要是依據法律對銀行進行監管,及時發現漏洞,完善法律和制度建設。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來說,銀行有識別投資者、甄別合格投資者、向投資者提示風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建立風險控制措施、及時進行風險防控的職責。”林仁聰說。

林仁聰建議,監管部門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法律和制度,結合我國的外匯管理、商業銀行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銀行金融衍生產品尤其是與境外金融產品掛鉤或者進行境外交易的產品的監管,制定具體細則,建立必要的投資准入門檻,建立產品合法性合規性審查、審批和備案制度,完善風險防控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檢查,確保合法、透明,確保銀行與投資者的合同公平合理,在維護金融安全的同時,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劉愛君提醒說,投資需謹慎,國家的法律或者政策是去控制違規行為,但不能控制公眾的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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