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犯事,“熊家長”也有責!

近日,江蘇省檢察院和江蘇省婦聯聯合下發並實施《關於聯合開展親職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

,該《實施意見》從實施親職教育的法律依據、條件、程序、內容、方式到實施效果和保障措施等都進行了詳盡規定,權責明確、可操作性強,具有極高的實踐價值和治理意義。

熊孩子”犯事,“熊家長”也有責!


“熊孩子”背後是“熊家長”

熊孩子”犯事,“熊家長”也有責!


現實教育中,未成年人逃學、沉迷網絡遊戲、校園霸凌、欺騙撒謊、行為失範乃至違法犯罪事件背後,家庭教育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熊孩子”的背後一定有一窩“熊家長”,處理“熊家長”一般輕則訓誡,重則剝奪其監護資格。但因缺乏配套的、針對性教育指導或輔導,問題難以從根本上得到改變。


家庭教育從來不是單打獨鬥的工作,是需要各部門配合協作的一項事業。《實施意見》第5條規定:檢察機關應當與婦聯合作,構建聯動機制,同時加強與公安、法院、民政、村(居)委員會等單位和組織的溝通,共同推進親職教育工作。具體由婦聯推薦,經檢察機關審核後,確定承接此項工作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來實施。


此次,親職教育內容更加具體化。包括教育監護人培養未成年人法律素養,提高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幫助監護人培養未成年人良好行為習慣,樹立正確價值觀;教導監護人有效的溝通方式;引導監護人改變不當的教養方式;指導監護人重塑良好家庭關係,營造和諧家庭氛圍;協助監護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促進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養成。


對親職教育的持續時間也明確“一般不少於兩個月”。《實施意見》第8條還規定,“以單獨輔導、家庭輔導、團體輔導的形式開展,採取課堂教學、實境教學等方法手段,實行一個家庭一套方案,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根據規定完成必要的學時任務。”


明確分工不再“踢皮球”

熊孩子”犯事,“熊家長”也有責!


值得一說的是,《實施意見》分工明確,增強了其可操作性。第9條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與婦聯的分工協作和工作職責,規定“檢察機關應當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保持溝通聯繫,及時瞭解親職教育進展情況。”“婦聯應當配合檢察機關開展責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工作,監督、指導家庭教育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並定期收集工作情況和意見建議。”在第13條第二款還規定,婦聯應當做好社會組織的培訓、培育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強化日常管理、提升專業水平。應對配合檢察機關定期總結梳理工作成果,及時進行經驗宣傳和案例推廣。


《實施意見》對親職教育的實施效果和後果進行了規定,提升了親職教育的權威性和實效性。例如第10條規定,檢察機關聯合婦聯根據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親職教育效果評估情況,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第11條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的效果,可以作為檢察機關處理案件的參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親職教育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訓誡。


後續有保障推動有力量

熊孩子”犯事,“熊家長”也有責!


《實施意見》規定了親職教育“回頭看”制度,為親職教育的後續完善提供依據。第12條規定,親職教育結束後6個月內,檢察機關可以單獨或聯合婦聯、委託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對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回訪。重點了解未成年人監護撫養狀況有無改善、親子關係是否得以修復等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特別重要的是《實施意見》規定了費用承擔制度,為親職教育的有效實施提供了物質保障。第13條第一款規定,家庭教育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的相關親職教育,所需費用由檢察機關承擔。檢察機關可以結合本年度親職教育的需求情況,將開展親職教育所需費用列入本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經費預算。實質上是給親職教育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長效機制。


熊孩子”犯事,“熊家長”也有責!


對《實施意見》的出臺,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陳愛武接受了媒體採訪,此前她全程參與《江蘇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制定,她認為,親職教育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特殊保護原則,體現了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原則,通過親職教育,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增能,有效防範由於監護不力、不當等因素導致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受到不當侵害等情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在對未成年人保護上,江蘇又跨了一大步。


文字:華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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