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如何改革,人編如何設置

城管要想成為正式編制的職工,是越來越難了。

過去,城管局是住建局的二級事業單位,下設執法大隊、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衛等單位,只有執法大隊是參公單位,其他都是事業單位。這時候的城管局,除管理人員和極少部分辦公室文秘人員以外,絕大多數是工勤人員,是各地退役軍人安置的重點部門之一。除了這些正式職工,還有大量的聘用合同制管理人員、公益崗位,最早執法出現違規行為,讓臨時工出現頂包的,就是從城管部門開始的。

行政綜合執法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之後,城管部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機構改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如何改革,人編如何設置

一是城管局機關的改革。城管局做為行政執法部門,也發生了兩種變化:

一種是市轄區及設區的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為行政部門,佔用黨政機構個數之一。作為行政部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使用行政編制,機關幹部為公務員身份。各市區的行政機構個數和行政編制總數極為有限,新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其行政編制數基本上設置在30個左右,這對於市轄區及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職能的發揮,以及巨大的工作量、廣大的執法區域範圍、龐大的執法對象、複雜的執法形勢而言,無疑於杯水車薪。行政執法機構改革要求,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還必須要有相應的執法資格,臨時人員和輔助人員不能直接參與執法工作。因此,局機關的公務員只能做為管理人員出現,下設若干個執法大隊是刻不容緩。而執法局的職責,除管理與執法外,也將大幅度向公益服務轉換,原機構內大量的工勤輔助人員,以及新舊聘用合同工、勞務派遣工,將承擔大量的服務工作,代替原來承擔的輔助執法及外包執法行為。

另一種是縣一級成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為事業機構,不佔用黨政機構個數,未參與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局機關人員使用的是事業編制,參公管理。這一類城管執法局,其機構改革在新一輪黨政機構之前就已經完成。而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後,並未列入當地黨政機構個數,因此也不可能成為行政部門。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要求,不允許成立“事業局”,因此這類執法局在事業單位改革結束後,也不能再稱為“局”,只能是執法大隊之類的稱呼。除農業農村等五領域執法機構改革已經基本完成之外,其他行業領域的執法機構改革,包括城管綜合執法改革,有望於今年年底前結束,總的原則是不改變事業單位屬性,以“局隊合一”為主,實行參公管理,執法人員的要求,也必須是參公身份,也要有相應的資質。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的兩種機構改革模式,只是機構屬性和編制、人員身份等方面有差別,但承擔的職能,和職能轉換的方向相同,人員配備模式相同,執法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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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城管局下屬事業單位的改革。這主要是指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三個機構,原來都稱為“管理局”,比如市政設施管理局、園林綠化局等,也都是事業單位。只是財政供給形式有差別,有的全額供給,有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這三個機構被劃分為生產經營類,將改企經營。已經於2018年7月底基本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任務的遼寧省,這三個機構已經完全改企,其他省市的改革工作,也將於2020年年底前完成。這三個機構原來承擔的管理職能,將由住建局及下屬事業單位承擔;其承擔的服務職能,將全面推向市場,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原工作人員根據“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進行分流,部分連人帶編劃轉到住建局下屬單位,部分隨企改制,使用的自收自支類編制,也將全面取消,不再使用。

綜上所述,在新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要想成為正式有編制的職工,是行政單位的必須是公務員,是參公事業單位的也必須是幹部身份,兩種類型的人員,都是“凡進必考”,或者由其他黨政機關的公務員調任,除此之外,別無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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