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不理你,你不理稅??你真的瞭解嗎?利息收入也要交稅!

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大量出現,隨之而產生的如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24%/年)、本息抵扣的方式等也已由最高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範下來。一般來講,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中的出借人最關心的莫過於其本金及利息是否能夠按時、足額收回,

以為收到本息後就萬事大吉了。但事實上真的如此嗎?答案是否定的!

之前可能會有“你不理稅,稅不理你”的錯覺,但是隨著金稅三期越來越多的進入我們普通人的視野(想必用人單位也已要求你填報個稅抵扣項),稅務問題也“越來越多的走進了”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中(之所以加引號是因為該問題一直存在,只是多數人並未意識到)。對於出借人來講,其在收到本息後,仍然面臨這稅務風險。

一、利息收入應當依法交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七、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納入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根據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由此可以看出,出借人的利息所得也應當依法交稅。且根據第八條對“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一方為稅收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依法交稅的,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從法律關係分來來講,民間借貸屬於民事法律關係,而稅務問題歸屬於行政法律關係。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公民系行政相對人,處於被管理者地位,負有依法納稅的法定義務。而公民一旦違反該行政法律中的義務,將要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將會進一步承擔刑事責任。

具體到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中,如未就利息收入依法足額繳稅,既要補足稅款,又要接收稅務機關的較重罰款。而且可能涉嫌刑法中的逃稅罪【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作者對近來處理的案件做了梳理、總結後發現,對於出借人通過訴訟確認的債權,尤其是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被執行人)可能會以債權人未依法就利息收入部分繳納稅款未由,作為與出借人(債權人)談判的籌碼,以獲取免除債務或減少債務的目的。當然,凡是總有解決的途徑,面對這種情況也依然有法律上處理的方式,歡迎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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