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不慎,一失足成千古恨


創業本身就是一件“兇險”的事情,死法有很多種,其中最令人惋惜的自滅方式是,公司不是因為過於激烈的市場競爭被淘汰吞併,而是股東之間的糾紛因缺乏合理的退出機制,相互內鬥而導致分崩離析。


這樣的悲劇不斷在商界中重複上演……

合夥不慎,一失足成千古恨

很多人在缺乏創業常識或者沒有進行人品考察的情況下,便拍腦袋拉上朋友合夥。


曾經有一對夫妻奮鬥了十年之久,從小作坊一路經營到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正當夫妻正愁著怎麼把公司做大時,丈夫的兄弟方某自稱手頭上的資源很多,有辦法把公司的業績翻倍,於是二話不說就把股權轉讓給他。


方某確實有很多資源,但是這些資源並不能直接轉換成有利於公司的客戶資源,創造市場價值。


後來夫妻意識到此人有問題,想收回股權的時候,已經為時已晚,因為夫妻轉讓股權之前並沒有約定退出機制。


那麼是不是隻要方某不願意,這對夫妻就拿他沒辦法呢?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股權退出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退出、股權回購和股權轉讓。


合夥不慎,一失足成千古恨

方法一:

假設合夥人之間的關係不錯,他們彼此之間可以召開股東會進行協商,通過溝通回收這個人的股權,或是重新調整股東的持股比例。海底撈的張勇曾經就是這麼成功地勸退施永宏。當年四位聯合創始人是均分型股權結構,十分不利於公司的決策運營,張勇通過談判說服了施永宏夫妻的退出,實現如今的千億火鍋帝國。


方法二:

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的股權律師或者諮詢師,與方某協商回購價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定價可以依據公司的註冊資本、淨資產或者通過公司約定的估值計算方式進行計算。把回購的價格協商到雙方滿意為止,然後簽署股權回購協議以及到工商局辦理股東信息變更手續。


一個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方案,退出方式和股權激勵方式的約定同樣重要,實現約定退出機制,可以幫助公司在未來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爭端和損失。

合夥不慎,一失足成千古恨

既然股權退出機制如此重要,那麼我們在創業合夥的時候,應該如何約定退出條款,才能對公司更有利呢?

公司不是大賣場,合夥人不是想進就進,想出就出。所以為了讓合夥人一開始更加審慎決策,需要規定合夥人的退出條件:


1、退出時間

股東架構和治理層對於公司的日常運營十分重要,一旦核心管理層動盪,必定會給公司造成傷害。尤其是公司處於創業的生死存亡之際,某一位合夥人想拆夥不幹,對其他股東都無疑是雪上加霜。所以,我們可以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合夥人不能退出,比如公司創立的前3年內或5年內。


2、退出形式

退出形式分為合法退出和違約退出。合法退出一般是指激勵對象主動解除勞動關係或退休、死亡等情況。而違約退出通常是指,因違反法律或公司規定而被動解除勞動關係。例如,違反了公司競業禁止規定,或者是做了觸犯公司紅線的違規行為。


3、退出回購約定

不同的股權屬性、不同的情形,都會因為退出時間點的不同,而直接影響到股權回購的價格。比如公司規定合夥期限是10年,如果提前1年退出的話,收益將折損10%,第8年退出的話,收益折損15%……以此類推。


為了避免合夥人毫無章法地提出要價,必須要定回購的上限標準,全面思考清楚有哪些不同情形,詳細設置出相應的回購價格和轉讓方式,如退休回購的話,可以按照原始出資價格12%的利息進行回購。


合夥不慎,一失足成千古恨


合夥不慎,一失足成千古恨

有了健全的退出機制,公司導入的股權激勵方案,是不是就無後顧之憂了?很顯然不是。


一家公司的股權激勵機制必定是要隨著公司不同階段的生命週期,不斷進行調整和優化的,相應階段的股權所發揮作用也有所不同。(第一章拆書稿有提及)


在調整股權結構時,創業者務必始終把握3點原則:

1、保障創始人的公司控制權

2、預留激勵員工的股權池

3、保留下一階段公司發展所需要的股權比例


當公司還在起步階段,人員結構比較單純,規模也比較小,此時只要保證公司穩定和諧即可,所以創始人一般要掌握67%的股權,保證絕對控股。


之後隨著公司的發展,蛋糕需要做大的話,必定是會通過整合外部資源來壯大自身。那這就意味著創始股東的比例需要被稀釋,用於投資人入股和優秀人才的股權激勵。這時候,一般會拿出10%的股權激勵員工,而10-20%稀釋給投資人,此時創始人一般佔51%~52%,仍然把控著公司的相對控股權。


如果公司還要再融資一輪的話,企業需要稀釋出10%~15%,此時創始人儘量保障手中擁有1/3的股權,將一票否決權牢牢把握在手中。


我們不難發現,公司如果繼續往後發展,甚至面臨上市的抉擇時,創始人手中被稀釋所剩的股權會越來越少,此時不可能再一家獨大,就像馬雲只佔阿里巴巴不到10%的股份,但依然不阻礙他成為中國首富。所以,由此可見,股權的價值不在於比例的多少,而在於絕對值。雖然比例少了,可是蛋糕整體價值變大了,大公司小比例的價值也比小公司100%的股權價值大得多得多!


合夥不慎,一失足成千古恨

好,以上就是第三章的內容,下一篇我們將分享第四章“公司註冊有風險,載體類型需謹慎”,圍繞公司註冊載體的法律知識為你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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