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我方成功分割對方婚前房產的一半房屋權益

[成功案例]我方成功分割對方婚前房產的一半房屋權益

[案件簡介]

男女雙方於2008年經人介紹認識,男方對女方一見鍾情,開始追求女方,兩人很快發展為戀人關係。男方書寫承諾書向女方求婚:“自己婚前購買的房屋50%的產權歸女方所有,自雙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生效”。女方很感動,答應了求婚並於2010年領取了結婚證。婚後由於女方存在輸卵管堵塞,在嘗試兩次試管嬰兒未果後,2017年男方突然向法院提出離婚,並且主張房屋沒有過戶,要求撤銷,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女方找到我,為其代理。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1、雙方離婚2、房屋所有權歸男方,男方向女方貨幣補償房款的一半。

[律師解讀]

對方主張撤銷,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我方主張該贈與不得撤銷,該贈與系以登記結婚為前提條件的贈予,負有道德義務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予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贈予人不交付贈予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最終法院採納了我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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