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男女雙方系某名校的大學同學,自由戀愛。因為男方家庭條件不好,兩人沒有婚禮,沒有鑽戒,沒有蜜月旅行,裸婚進入到了婚姻的殿堂。2006年7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兩人未生育子女,之所以沒有生育,是因為女方覺得男方的爺爺和叔叔均患有癌症,自己的母親患有乳腺癌,怕家族遺傳病史影響孩子,故希望雙方做生育檢查,優生優育。但男方覺得女方小題大做,不願意做檢查。倔強的雙方就這樣僵持不下,結婚十幾年孩子也遲遲沒有要,此後兩人開始分居。2018年男方起訴到法院,女方找到我,代理其離婚事宜。
【案件結果】
雙方協商一致,法院出具調解書:1、雙方離婚;2、一套房屋歸女方所有;3、一套房屋、車輛、車位的使用權歸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經濟補償227萬元;4各自名下的存款、公積金、年金歸各自所有,各自債務各自承擔。(協議內容無法詳細書寫,此為簡易版) 。
【辦案經過】
接受委託後,我方對男方的財產進行了調查。開庭後,男方主動與我取得聯繫溝通離婚事宜並向我方提交了自己的財產證明。經過多輪談判後,最後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調解,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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