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揚青爆羅志祥“多人運動”?“大瓜”背後還隱藏這些法律問題!

昨日,周揚青宣佈自己和羅志祥分手,引發網友熱議只有,各種“大瓜”接連而來,網友更是直呼“瓜都要吃不過來了!”

周揚青爆羅志祥“多人運動”?“大瓜”背後還隱藏這些法律問題!

而周揚青的文章也滿滿的都是亮點:

1、你還有一部專門用來聊妹的手機

2、我不在的幾乎每一天,你都會邀女生到家裡,關鍵還都是不同的。

3、你和你旗下的女藝人,甚至你的化妝師,都有長期不正當男女關係。

4、更過分的是,你們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

5、你都是哪兒來的時間呢?我每天和你半夜三四點才講晚安。難道你為了約P都不睡覺的嗎?

6、為什麼沒有在第一次抓到你劈腿的時候就放下呢?每一次都被你的承諾和悔過打動,一次次的原諒你的背叛。

一篇分手信可以說全是瓜啊!羅志祥這麼多年在娛樂圈營造的人設可以說在昨天一天就崩塌了!

即使隨後羅志祥進行回應,網友們也並不買賬!

周揚青爆羅志祥“多人運動”?“大瓜”背後還隱藏這些法律問題!

然而我們作為一個嚴肅的“法律人”,小尊在和大家一起吃瓜的同時,也關注到一些事件背後的法律問題!

首先我們來說說最令人震驚的“多人運動”!

周揚青在聲明中明確寫明“更過分的是你們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

這算不算女方實名舉報男方涉嫌聚眾淫亂呢?

周揚青爆羅志祥“多人運動”?“大瓜”背後還隱藏這些法律問題!

所以問題來了,在法律上,對於男女之間進行“多人運動”是怎麼規定的呢?是不是違法犯罪行為?具體的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呢?

1、在行政管理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那麼對於周女士反映的: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情況如果屬實,至少在治安管理上應給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在刑法處罰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聚眾淫亂罪是指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對於聚眾淫亂罪,處罰的對象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聚眾淫亂活動中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多次參加者,同樣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在此次事件中,如果情況屬實,將涉嫌犯罪。

周揚青爆羅志祥“多人運動”?“大瓜”背後還隱藏這些法律問題!

不過不同人對此也有不同看法,網上一些法律大咖也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有大咖表示:“周揚青曝出羅志祥‘多人運動’,應當是羅志祥在一個封閉的空間內發生的,不是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並沒有公然性,也沒有侵犯公共的秩序,所以周揚青曝出羅志祥“多人運動”的行為,羅志祥即使真的存在“多人運動”的行為,也不構成聚眾淫亂罪。”

也有大咖表示:“其一,聚眾淫亂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即只有這個聚眾淫亂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以第三人知曉或者可能知曉的方式實施才能成立犯罪。

其二,是根據對法條的分析,即使這個‘多人行動’構成聚眾淫亂了,羅志祥還必須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與之後,才能構成犯罪。

我們以現在可知的內容,無法分析這個‘多人行動’發生當時是否是以對第三人公開知曉的方式進行的,是否確實對公共秩序造成了危害,以及羅志祥在這次‘多人行動’中,是否處於首要角色,‘多人行動’是否進行了多次而羅志祥都參與了,所以無法判定這次‘多人行動’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

另外,所謂‘多人行動’是公安機關的偵查職權範圍,若有線索,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咱吃瓜群眾靜觀其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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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多年來,羅志祥苦心經營的“小豬”人設,讓其在兩岸都擁有不少的粉絲,再加上前兩年的“雞條”綜藝節目,也更是收穫一大批路人粉,他也因此接到了不少品牌的代言。

可如今人設崩塌,好多他參與的綜藝也被網友喊話要求他退出。

除了綜藝節目受到抵制之外,其代言的產品也遭到不少網友的抵制,從羅志祥目前的第一條微博動態可以發現,是與其有合作代言產品的宣傳微博,但如今如果因此而丟掉代言,他會不會因此要求周揚青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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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志祥因此面臨的已簽約合同被毀約、甚至後續可能會影響其他商家因此不找他合作,所帶來的一系列經濟損失,羅志祥是否有權向周揚青索賠?應該是沒有這個權利的。

因為如果要索賠,必定是周揚青的行為侵犯了羅志祥的某些權利,而根據前文的分析,羅志祥只能因為隱私權被侵犯而向周揚青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非各種經濟合同損失。

其二,各種活動方商家因為周揚青披露了羅志祥道德上的問題,而選擇不與羅志祥合作,完全是出於活動方的主觀意願,因為如前文所提到的,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活動方要是接受也完全可以繼續和羅志祥合作。

簽訂經濟合同與否,完全是羅志祥與活動相對方雙方由個人意志決定的事情,與周揚青這個合同外的第三人完全無關。所以羅志祥如果要主張這方面的損失向周揚青索賠是不合理的。

周揚青爆羅志祥“多人運動”?“大瓜”背後還隱藏這些法律問題!

最後,有網友表示周揚青這樣直接把羅志祥的私生活相關的問題爆料到網絡上,是不是涉及到藝人名譽權的問題呢?

這個問題小尊借用了兩位法律人的回答:

1、侵犯了!

首先,從隱私權來說,隱私權是指公民個人和死者所享有的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悉和公開,個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種獨立的人格權。

這其中當然就包括公民個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他人更加不能曝光公民個人的“性生活”。周揚青在長文中也說明了羅志祥是不同意周揚青查看他的手機的,明顯羅志祥是不願意周揚青曝出其多次劈腿以及“多人運動”的,周揚青的在微博上發佈的長文,侵犯了羅志祥的隱私權。

其次,法律對於名譽權也有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周揚青在微博上髮長文宣揚了羅志祥的隱私,已侵犯羅志祥的名譽權。

最後,無論周揚青在微博發佈羅志祥祥數次劈腿,與多人有不正當關係,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不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是否屬實,都侵犯了羅志祥的隱私權與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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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侵犯!

要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在法律上要求加害人對名譽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的行為,且該加害行為必須是包涵貶低、侮辱的性質,因此導致名譽權人的社會名譽受損,客觀評價降低。

在周揚青與羅志祥這次事件中,周揚青的微博長文,除了最後一句“不值得”,“太渣了”帶有些許個人主觀感情色彩,其他的文字,包括羅志祥的另外一個手機,和其他女性的聊天記錄,回憶兩人的過去日常生活,都是對客觀已發生事實的陳述,並不帶侮辱詞彙。

其次,至於羅志祥在已有固定伴侶的前提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約炮”,“聊騷”,都是非法律約束的僅限於道德層面的問題,每個人對待“約炮”、“聊騷”這些行為的主觀態度都不一樣,有人能接受,有人不認可,這些行為在大眾認知裡面並不同於殺人放火一樣,一聽就會讓大眾產生這個行為人是“壞人”的想法,造成客觀評價一定降低,所以周揚青的微博長文中的一系列內容,並未對羅志祥的名譽權造成損害。

周揚青爆羅志祥“多人運動”?“大瓜”背後還隱藏這些法律問題!

看完這兩位大咖的回答,你們是怎麼看的呢?歡迎大家把自己的看法在評論區告訴小尊哦~

最後說一句,明星、偶像有時候從內心體現出來的正能量是能夠引導粉絲們向善的,而不是僅僅只靠一個人設就能幫助你走到底,畢竟人設崩塌的事情我們也見到不少,尤其是當人設崩塌後還涉及到法律問題了,之後再怎麼想復出也沒人買賬,畢竟互聯網都是有記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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