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每一位
志在“當上總經理
出任CEO” 的小夥伴
走向人生巔峰的第一步
首先,是簽訂一份好的勞動合同
勞動是生存之本,合同是維權之基
人在職場
欲將降工作於斯人也
必先訂其合同
言其權利 明其義務 約其工資 定其福利
以白紙黑字為據然後彼此履行之
依法規範勞動用工關係與萬千大眾的利益息息相關,規範勞動關係,應從規範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一關”做起。
近日,福州中院即審結了一起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引發的追討二倍用工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
經查明
2017年7月19日,盧某正式進入公司從事會計工作,雙方此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10月23日,公司指令盧某打印其本人及其他兩名同期入職同事的勞動合同文本,以供訂立書面合同,並於10月26日通知盧某簽訂合同。當日,另兩名同事均簽訂了勞動合同,因公司要求將合同日期倒籤至入職之日,盧某即行拒絕簽訂該書面勞動合同,後盧某於2019年3月2日離職,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職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三萬餘元,雙方因此各執一詞,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在盧某正式入職之時及時與其簽訂書面合同,且在2018年10月26日表示要與盧某簽訂書面合同時要求盧某將勞動合同日期倒籤至當日,此舉侵犯了盧某的正當權益,於法不合,故法院判令該公司向盧某支付自盧某正式入職時起至公司做出簽訂書面合同意思表示之日止期間的二倍用工工資。而因本案中該公司確有訂立書面合同之意思表示及行為,之後書面合同未能訂立系因盧某出於合同落款日期之考慮而拒絕簽訂,非因公司原因所致,故法院依法認定公司無須支付自其作出簽訂書面合同意思表示之日起至盧某離職之日止期間的二倍用工工資。
法官釋法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公司未及時、規範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應當依法承擔支付二倍用工工資責任。若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意思表示,但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等致使書面合同未訂立,用人單位不再支付該期間的二倍用工工資。因二倍用工工資標準賠償,旨在穩定勞資關係,保護勞動者權益,防止用人單位逃避義務,如若用人單位已經履行了應盡義務,則不應當受到額外的懲罰。
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廣大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加強自律,規範書面合同的簽訂與管理,做到依法、依規,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其中亦需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審慎建立勞動關係。
每天學點法律武裝自己
為今天的自己負責哦~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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