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場性騷擾”被開除,“維權”有用嗎?!

​近年來,職場性騷擾事件受到廣泛關注。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如何防範和處置職場性騷擾,用人單位又能否以“勞動者存在性騷擾行為”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呢?


來看上海二中院審結的一起與職場性騷擾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回顧


因被多名女同事舉報性騷擾,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因“職場性騷擾”被開除,“維權”有用嗎?! | 上海二中院


2018年5月,Y公司的多名女員工聯名舉報趙某利用職務之便對女性實施性騷擾。事發後,公司上下議論紛紛,“性騷擾事件”成為熱點關注話題。


2018年7月,Y公司出具《紀律處分通知書》,以趙某“在工作中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者基本職業道德的行為”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9月,趙某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該仲裁委裁決不支持趙某請求後,趙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Y公司作出解除決定,須就解除理由及事實的成立承擔舉證之責。Y公司列舉了多位女員工的訪談記錄,上述女員工到庭作證,向法庭陳述趙某分別對其作出摸手、拍大腿等行為,並造成其生理及心理上的不適和不安。對此,趙某承認偶有拍拍女員工手背,但系屬善意,不是性騷擾。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而言,即使尚不能認定趙某相應行為帶有明顯的性目的,但這些行為確實在一定程度上使相對人感受到羞辱與不適,並在公司內部引發不良議論。


職場交流與溝通應遵循公序良俗、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約定,趙某顯然未盡嚴格約束之責,Y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妥。


故判決不予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


趙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


Y公司提交的訪談記錄內容與證人證言相吻合,證人之間彼此證言相互印證,結合趙某與女員工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前述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並形成完整證據鏈,應予採信。


同事之間相處應保持禮貌、恰當距離,恪守道德底線。趙某對數名女同事均存有不恰當的肢體接觸及言論,給他人帶來心理不適及負擔,且涉及範圍較廣,嚴重影響辦公氛圍,亦有違勞動者基本職業道德。據此,Y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並無不妥,法院予以認同。


上海二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


評 析


✦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但關於性騷擾,我國法律條文並未就此作出定義,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理解應指不受歡迎的性行為或有性動機的行為。


同事之間相處應保持恰當的距離,若行為人的言行舉止超過了該恰當距離,給相對人造成了生理以及心理上的不適和負擔,引發其反感,讓其感到羞辱,給工作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綜合聊天記錄、照片、視頻、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據,可以達到高度蓋然性並形成完整證據鏈的,可對性騷擾行為進行認定。


✦如何處置職場性騷擾行為?


同事之間相處需恪守道德底線。就性騷擾行為性質來看:首先,對相對人而言,性騷擾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不尊重,使相對人感受到侮辱與不適;其次,對用人單位而言,性騷擾行為嚴重影響工作氛圍;最後,對行為人而言,性騷擾是行為人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違背勞動者基本職業道德的體現。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


由於取證難、認定難、影響壞,面對職場性騷擾行為,被騷擾者常常選擇躲避沉默。事實上,被騷擾者可以第一時間站出來,利用公司投訴機制及時申訴,必要時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公司也要針對此類事件強化內部管理,堵塞制度漏洞,做到防範在前,在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合同中對該行為作出明確的禁止規定,並付之以相應的懲罰措施。


—END—


撰稿:民事審判庭 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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