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最高檢出臺完善司法責任制的文件,對檢委會討論案件範圍作了明確,即本院辦理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2019年12月30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提交檢委會案件作了規定“檢察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檢委會作為檢察院內部議事機制的設計,其決議對案件走向起到決定性影響。為此,規範檢委會建設,體現審查實質化,對充分發揮檢委會引領規範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來,瑞麗市檢察院圍繞最高檢相關要求,不斷規範完善檢委會建設,充分發揮檢委會職能作用。
一是注重強化檢委會隊伍建設。選拔政治素質高,司法經驗豐富、業務能力突出的4名青年檢察官擔任檢委會委員,提升檢委會整體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二是注重強化實體審查。通過會前預留七日期限提交議題機制,檢委會委員提前熟悉案情,聽取彙報時認真審議、做好記錄,圍繞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風險評估等開展深入討論,審慎發表發表意見,不“隨大流”,充分闡述理由,實現表決實質化;
三是注重推進務實作風。堅持檢察長主持會議,三年來召開檢委會53次,檢察長主持42次,佔比79%,通過工作銜接,提前介入、參與辦理疑難複雜案件等模式,改變承辦人意見13件,佔比13.5%,充分發揮檢委會功能作用。
司改以來,在“集體決策,個人負責”的要求下,檢委會委員的司法責任明顯加重,終身負責制大大增加了檢察官的壓力,檢察官將個人責任轉化為集體責任的現象使得檢委會委員發表意見時更多了注意義務和實質化審查要求,瑞麗市檢察院將持續不斷探究檢委會工作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規範有序發揮檢委會職能作用,著實提高執法司法質量。
2020年第36期 總第714期
文字 /劉玉芹
來源 /瑞麗市人民檢察院
審核 /葉衛明
2020年4月11日 星期六 庚子年三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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