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創建制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標準化創建制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 公司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 公司****對公司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公司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司****加強公司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落實公司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 公司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九條 本制度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公司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條 公司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並儘可能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建築及場地佈置;

(五)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六)安全設施設計採取的防範措施;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八)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要求;

(九)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十一)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採納情況;

(十二)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三)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本制度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向公司****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收到申請及全部文件資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向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審查申請。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並不得開工建設:

(一)無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文件的;

(二)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的;

(五)未採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准的,公司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第十四條 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公司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範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項目管理部門、設計單位提出。項目管理部門、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項目管理部門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項目管理部門。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管理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後,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後,公司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項目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本制度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一)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於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二)在實施有關安全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

抽查和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並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並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

(六)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立即停止施工,並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在實際工作中根據需要進行補充和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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