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北京新房將強制上保險 房屋質量缺陷可申請理賠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消息,4月15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聯合發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就《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險適用於北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工程。其中的新建住宅工程項目,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將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

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所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質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要求,並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質量缺陷。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範圍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涵蓋整體或局部倒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範允許的不均勻沉降、外牆面脫落坍塌等六類缺陷;二是保溫和防水工程,包含圍護結構的保溫工程、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外牆滲漏等缺陷。

投保與承保方面,《管理辦法》要求,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並一次性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含不高於30%的風險管理費用)。

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內容包括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理賠流程、負責保險理賠工作的單位及其聯繫方式、業主的通知義務等。保險告知書應經建設單位確認,並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在業主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同《房屋建築質量保證書》《房屋建築使用說明書》一併交付業主。

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後,保險公司應當委託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和其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工程項目實施風險管理。鼓勵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全過程工程諮詢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積極參與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實施,並在風險管理過程中充分發揮專業作用。

保險理賠方面,《管理辦法》規定,業主在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範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派員現場勘查。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後的七日內做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建設單位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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