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五、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麼注意事項?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願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併發布)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三)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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