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忽視了的勞動者權益

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中,有一項一直被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忽視了的勞動者權益,那就是帶薪年休假工資。

99%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忽視了的勞動者權益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或同一用人單位的工作期間,將累計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而帶薪年休假天數即是根據該累計工作年限來定的。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若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若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新進員工和離職員工都享有根據其累計工作年限計算出的帶薪年休假工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綜上,若勞動者辭職時找不出其他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就以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將很有可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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