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建築設計標準》JGJ/T 67-2019 (全文附條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辦公建築設計標準

Standard for design of office building

JGJ/T 67-2019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0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19年 第283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發佈行業標準《辦公建築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准《辦公建築設計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T 67-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原行業標準《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 67-2006同時廢止。

本標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11月8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4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3]169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和總平面;4.建築設計;5.防火設計;6.室內環境;7.建築設備。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對引用的其他部分標準中已作改變的內容作相應調整;2.增加了辦公建築的綠色設計方面的要求;3.對辦公建築的機動車及非機動車配建泊位的要求作了規定;4.在公共用房和服務用房中增加了部分場所的要求;5.其他為適應辦公建築使用、管理、技術方面發展的需要而對相關條文進行的修訂。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浙江省建築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浙江省建築設計研究院《辦公建築設計標準》編制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安吉路18號;郵政編碼:310006)。

本標準主編單位:浙江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恆尊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蘇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許世文 方子晉 李靖 殷農 彭六保 林蔚然 姚國樑 楊彤 何江 吳軍 周平槐 毛海鳴 朱鴻寅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趙元超 徐鋒 劉恩芳 桂學文 江剛 陳眾勵 蔡昭昀 張三明 李光華 莊新南 王宗存

1 總 則

1.0.1 為在辦公建築設計中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規範辦公建築的設計,保障辦公建築安全、衛生、適用、高效,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辦公建築設計。

1.0.3 辦公建築設計應依據其使用要求進行分類,並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表1.0.3 辦公建築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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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辦公建築設計應遵循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1.0.5 辦公建築應進行無障礙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有關規定。

1.0.6 辦公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辦公建築 office building 供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建築物。

2.0.2 辦公綜合樓 multiple-use office building 由辦公樓層和其他使用功能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築。2.0.3 商務辦公樓 business office building 在統一的物業管理下,以商務為主,由一種或數種辦公空間組成的辦公建築。

2.0.4 開放式辦公室 open office space 靈活隔斷的大空間辦公空間形式。

2.0.5 半開放式辦公室 semi-open office space 由開放式辦公室和單間辦公室組合而成的辦公空間形式。

2.0.6 單元式辦公室 unit-typed office space 由接待空間、辦公空間、專用衛生間以及服務空間等組成的相對獨立的辦公空間形式。

2.0.7 單間式辦公室 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dule 一個開間(或多個開間)和以一個進深為尺度而隔成的獨立辦公空間形式。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辦公建築基地的選址,應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要求。

3.1.2 辦公建築基地宜選在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有利、市政設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 辦公建築基地與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和產生噪聲、塵煙、散發有害氣體等汙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標準的規定。

3.1.4 A類辦公建築應至少有兩面直接鄰接城市道路或公路;B類辦公建築應至少有一面直接鄰接城市道路或公路,或與城市道路或公路有相連接的通路;C類辦公建築宜有一面直接鄰接城市道路或公路。

3.1.5 大型辦公建築群應在基地中設置人員集散空地,作為緊急避難疏散場地。

3.2 總平面

3.2.1 總平面佈置應遵循功能組織合理、建築組合緊湊、服務資源共享的原則,科學合理組織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間,並宜留有發展餘地。

3.2.2 總平面應合理組織基地內各種交通流線,妥善佈置地上和地下建築的出入口。鍋爐房、廚房等後勤用房的燃料、貨物及垃圾等物品的運輸宜設有單獨通道和出入口。

3.2.3 當辦公建築與其他建築共建在同一基地內或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應滿足辦公建築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分區明確,並宜設置單獨出入口。

3.2.4 總平面應進行環境和綠化設計,合理設置綠化用地,合理選擇綠化方式。宜設置屋頂綠化與室內綠化,營造舒適環境。綠化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管線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3.2.5 基地內應合理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泊位配置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當無相關要求時,機動車配置泊位不得少於0.60輛/100m2,非機動車配置泊位不得少於1.2輛/100m2。

4 建築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辦公建築應根據使用性質、建設規模與標準的不同,合理配置各類用房。辦公建築由辦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組成。

4.1.2 辦公建築空間佈局應做到功能分區合理、內外交通聯繫方便、各種流線組織良好,保證辦公用房、公共用房和服務用房有良好的辦公和活動環境。

4.1.3 辦公建築應進行節能設計,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和《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 50176的有關規定。辦公建築在方案與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綠色設計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應註明對綠色建築相關技術施工與建築運營管理的技術要求。

4.1.4 辦公建築應根據使用要求、用地條件、結構選型等情況選擇開間和進深,合理確定建築平面,提高使用面積係數。

4.1.5 辦公建築的電梯及電梯廳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四層及四層以上或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2m的辦公建築應設電梯。

2 乘客電梯的數量、額定載重量和額定速度應通過設計和計算確定。

3 乘客電梯位置應有明確的導向標識,並應能便捷到達。

4 消防電梯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進行設置,可兼作服務電梯使用。

5 電梯廳的深度應符合表4.1.5的規定。

6 3臺及以上的客梯集中佈置時,客梯控制系統應具備按程序集中調控和群控的功能。

表4.1.5 電梯廳的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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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B為轎廂深度,B′為並列佈置的電梯中最大轎廂深度。

7 超高層辦公建築的乘客電梯應分層分區停靠。

4.1.6 辦公建築的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底層及半地下室外窗宜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2 當高層及超高層辦公建築採用玻璃幕牆時應設置清洗設施,並應設有可開啟窗或通風換氣裝置;

3 外窗可開啟面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執行;外窗應有良好的氣密性、水密性和保溫隔熱性能,滿足節能要求;

4 不利朝向的外窗應採取合理的建築遮陽措施。

4.1.7 辦公建築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辦公用房的門洞口寬度不應小於1.00m,高度不應小於2.10m;

2 機要辦公室、財務辦公室、重要檔案庫、貴重儀表間和計算機中心的門應採取防盜措施,室內宜設防盜報警裝置。

4.1.8 辦公建築的門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門廳內可附設傳達、收發、會客、服務、問訊、展示等功能房間(場所);根據使用要求也可設商務中心、咖啡廳、警衛室、快遞儲物間等;

2 樓梯、電梯廳宜與門廳鄰近設置,並應滿足消防疏散的要求;

3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門廳應設門斗或其他防寒設施;

4 夏熱冬冷地區門廳與高大中庭空間相連時宜設門斗。

4.1.9 辦公建築的走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寬度應滿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淨寬應符合表4.1.9的規定。

表4.1.9 走道最小淨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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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層內筒結構的迴廊式走道淨寬最小值同單面布房走道。

2 高差不足0.30m時,不應設置臺階,應設坡道,其坡度不應大於1:8。

4.1.10 辦公建築的樓地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辦公室使用要求,開放式辦公室的樓地面宜按傢俱或設備位置設置弱電和強電插座;

2 大中型電子信息機房的樓地面宜採用架空防靜電地板。

4.1.11 辦公建築的淨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集中空調設施並有吊頂的單間式和單元式辦公室淨高不應低於2.50m;

2 無集中空調設施的單間式和單元式辦公室淨高不應低於2.70m;

3 有集中空調設施並有吊頂的開放式和半開放式辦公室淨高不應低於2.70m;

4 無集中空調設施的開放式和半開放式辦公室淨高不應低於2.90m;

5 走道淨高不應低於2.20m,儲藏間淨高不宜低於2.00m。

4.2 辦公用房

4.2.1 辦公用房宜包括普通辦公室和專用辦公室。專用辦公室可包括研究工作室和手工繪圖室等。4.2.2 辦公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並不宜佈置在地下室。辦公室宜有避免西曬和眩光的措施。

4.2.3 普通辦公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設計成單間式辦公室、單元式辦公室、開放式辦公室或半開放式辦公室;

2 開放式和半開放式辦公室在佈置吊頂上的通風口、照明、防火設施等時,宜為自行分隔或裝修創造條件,有條件的工程宜設計成模塊式吊頂;

3 帶有獨立衛生間的辦公室,其衛生間宜直接對外通風采光,條件不允許時,應採取機械通風措施;

4 機要部門辦公室應相對集中,與其他部門宜適當分隔;

5 值班辦公室可根據使用需要設置,設有夜間值班室時,宜設專用衛生間;

6 普通辦公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m2,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10m2。

4.2.4 專用辦公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工繪圖室宜採用開放式或半開放式辦公室空間,並用靈活隔斷、傢俱等進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實驗室)宜採用單間式;自然科學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關的實驗室。

2 手工繪圖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7m2。

4.3 公共用房

4.3.1 公共用房宜包括會議室、對外辦事廳、接待室、陳列室、公用廁所、開水間、健身場所等。

4.3.2 會議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使用要求可分設中、小會議室和大會議室。

2 中、小會議室可分散佈置。小會議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30m2,中會議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60m2。中、小會議室每人使用面積:有會議桌的不應小於2.00m2/人,無會議桌的不應小於1.00m2/人。

3 大會議室應根據使用人數和桌椅設置情況確定使用面積,平面長寬比不宜大於2:1,宜有音頻視頻、燈光控制、通信網絡等設施,並應有隔聲、吸聲和外窗遮光措施;大會議室所在層數、面積和安全出口的設置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

4 會議室應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休息、儲藏及服務空間。

4.3.3 接待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根據使用要求設置接待室;專用接待室應靠近使用部門;行政辦公建築的群眾來訪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並與主體建築分開單獨設置。

2 宜設置專用茶具室、洗消室、衛生間和儲藏空間等。

4.3.4 陳列室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專用陳列室應進行專項照明設計,避免陽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設遮光設施。

4.3.5 公用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用廁所服務半徑不宜大於50m;

2 公用廁所應設前室,門不宜直接開向辦公用房、門廳、電梯廳等主要公共空間,並宜有防止視線干擾的措施;

3 公用廁所宜有天然採光、通風,並應採取機械通風措施;

4 男女性別的廁所應分開設置,其衛生潔具數量應按表4.3.5配置。

表4.3.5 衛生設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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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當使用總人數不超過5人時,可設置無性別衛生間,內設大、小便器及洗手盆各1個;

2 為辦公門廳及大會議室服務的公共廁所應至少各設一個男、女無障礙廁位;

3 每間廁所大便器為3個以上者,其中1個宜設坐式大便器;

4 設有大會議室(廳)的樓層應根據人員規模相應增加衛生潔具數量。

4.3.6 開水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分層或分區設置;

2 宜自然採光、通風,條件不允許時應採取機械通風措施;

3 應設置洗滌池和地漏,並宜設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設施。

4.3.7 健身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自然採光、通風;

2 宜設置配套的更衣間和淋浴間。

4.4 服務用房

4.4.1 服務用房宜包括一般性服務用房和技術性服務用房。一般性服務用房為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員工更衣室、汽車庫、非機動車庫、員工餐廳、廚房、衛生管理設施間、快遞儲物間等。技術性服務用房為消防控制室、電信運營商機房、電子信息機房、打印機房、曬圖室等。 黨政機關辦公建築可根據需求設置公勤人員用房及警衛用房等。 有對外服務功能的辦公建築可根據需求設置使用面積不小於10m2的哺乳室。

4.4.2 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根據規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設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間,包括庫房、管理間、查閱間或閱覽室等;

2 檔案室、資料室和書庫應採取防火、防潮、防塵、防蛀、防紫外線等措施;地面應採用不起塵、易清潔的面層,並宜設置機械通風、除溼措施;

3 檔案和資料查閱間、圖書閱覽室應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避免陽光直射及眩光;

4 檔案室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25的規定,圖書閱覽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的規定。

4.4.3 員工更衣室、哺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更衣室、哺乳室宜有自然通風,否則應設置機械通風設施;

2 哺乳室內應設洗手池。

4.4.4 汽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 100的規定;

2 停車方式應根據車型、柱網尺寸及結構形式等確定;

3 設有電梯的辦公建築,當條件允許時應至少有一臺電梯通至地下汽車庫;

4 汽車庫內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車位的數量設置相應的值班室、控制室、儲藏室等輔助房間;

5 汽車庫內應按相關規定集中設置或預留電動汽車專用車位。

4.4.5 非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淨高不得低於2.00m;

2 每輛自行車停放面積宜為1.50m2~1.80m2;

3 非機動車及二輪摩托車應以自行車為計算當量進行停車當量的換算;

4 車輛換算的當量係數,出入口及坡道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 100的規定。

4.4.6 員工餐廳、廚房可根據建築規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數確定使用面積,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築設計標準》JGJ 64的有關規定。

4.4.7 衛生管理設施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每層設置垃圾收集間。

1)垃圾收集間應採取機械通風措施;

2)垃圾收集間宜靠近服務電梯間;

3)宜在底層或地下層設垃圾分級、分類集中存放處,存放處應設沖洗排汙設施,並有運出垃圾的專用通道。

2 清潔間宜分層或分區設置,內設清掃工具存放空間和洗滌池,位置應靠近廁所間。

4.4.8 技術性服務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信運營商機房、電子信息機房、曬圖室應根據工藝要求和選用機型進行建築平面和相應室內空間設計。

2 計算機網絡終端、臺式複印機以及碎紙機等辦公自動化設施可設置在辦公室內。

3 供設計部門使用的曬圖室,宜由收發間、裁紙間、曬圖機房、裝訂間、底圖庫、曬圖紙庫、廢紙庫等組成。曬圖室宜佈置在底層,採用氨氣燻圖的曬圖機房應設獨立的廢氣排出裝置和處理設施。底圖庫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4.4.2條第2款的規定。

4 消防控制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講行設置。

4.5 設備用房

4.5.1 動力機房宜靠近負荷中心設置。

4.5.2 產生噪聲或振動的設備機房應採取消聲、隔聲和減振等措施,並不宜毗鄰辦公用房和會議室,也不宜佈置在辦公用房和會議室對應的直接上層。

4.5.3 設備用房應留有能滿足最大設備安裝、檢修的進出口。

4.5.4 設備用房、設備層的層高和垂直運輸交通應滿足設備安裝與維修的要求。

4.5.5 有排水、沖洗要求的設備用房和設有給水排水、熱力、空調管道的設備層以及超高層辦公建築的避難層,地面應有排水設施。

4.5.6 變配電間、弱電設備用房等電氣設備間內不得穿越與自身無關的管道。

4.5.7 高層辦公建築每層應設強電間、弱電間,其使用面積應滿足設備佈置及維護檢修距離的要求,強電間、弱電間應與豎井毗鄰或合一設置。

4.5.8 多層辦公建築宜每層設強電間、弱電間,垂直幹線宜採用強弱電豎井進行佈線。

4.5.9 弱電設備用房應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及儲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並應遠離強振源。

4.5.10 弱電設備用房應採取防火、防水、防潮、防塵、防電磁干擾措施,地面宜採取防靜電措施。

4.5.11 位於高層、超高層辦公建築樓層上的機電設備用房,其樓面荷載應滿足設備安裝、使用的要求。

4.5.12 放置在建築外側和屋面上的熱泵、冷卻塔等室外設備,應採取防噪聲措施。

5 防火設計

5.0.1 辦公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B類辦公建築應為一級;

2 C類辦公建築不應低於二級。

5.0.2 辦公綜合樓內辦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應與同一樓層內對外營業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共用。

5.0.3 辦公建築疏散總淨寬度應按總人數計算,當無法額定總人數時,可按其建築面積9m2/人計算。

5.0.4 機要室、檔案室、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和重要庫房等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2h,樓板不應小於1.5h,並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0.5 辦公建築的防火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的有關規定。

6 室內環境

6.1 室內空氣環境

6.1.1 辦公建築可按需採用不同類別的室內空調環境設計標準,其主要指標應符合本標準第7.2.10條的規定。

6.1.2 室內空氣質量各項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要求。

6.1.3 辦公室或會議室應有與室外空氣直接對流的窗戶、洞口或可自然通風的通風器;當有困難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設施。

6.1.4 採用自然通風的辦公室或會議室,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房間地面面積的1/20。

6.1.5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要求,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質限量不應超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 50325的規定。

6.1.6 複印室、打印室、垃圾間、清潔間等易產生異味或汙染物的房間應與其他房間分開設置,並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6.2 室內光環境

6.2.1 辦公室應有自然採光,會議室宜有自然採光。6.2.2 辦公建築的採光標準值應符合表6.2.2的規定。

表6.2.2 辦公建築的採光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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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辦公建築的採光標準可採用窗地面積比進行估算,其比值應符合表6.2.3的規定。

表6.2.3 窗地面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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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窗地面積比計算條件:1)Ⅲ類光氣候區,其光氣候係數K=1.0,其他光氣候區的窗地面積比應乘以相應的光氣候係數K;2)普通單層(6mm厚)清潔玻璃垂直鋁窗,該窗總透射比τ取0.6,其他條件的窗總透射比為相應的窗結構擋光折減係數τc乘以相應的窗玻璃透射比和汙染折減係數;

2 側窗採光口離地面高度在0.75m以下部分不計入有效採光面積;

3 側窗採光口上部有寬度超過1m以上的外廊、陽臺等外部遮擋物時,其有效採光面積可按採光口面積的70%計算;

4 頂部採光指平天窗採光,鋸齒形天窗和矩形天窗可分別按平天窗的1.5倍和2倍窗地面積比進行估算。

6.2.4 辦公室應進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陽光引起的眩光。

6.2.5 辦公室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光源顏色等技術指標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中的有關要求。

6.3 室內聲環境

6.3.1 辦公室、會議室內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6.3.1的規定。

表6.3.1 辦公室、會議室內允許噪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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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辦公室、會議室隔牆、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6.3.2的規定。

表6.3.2 辦公室、會議室隔牆、樓板空氣聲隔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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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噪聲控制要求較高的辦公建築,對附著於牆體和樓板的傳聲源部件應採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

7 建築設備

7.1 給水排水

7.1.1 辦公建築的給水排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範》GB 50788和《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的規定。

7.1.2 辦公建築應採用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規定的節水型衛生器具,宜選用用水效率等級不低於3級的用水器具。

7.1.3 辦公建築的空調凝結水排水管不得與汙廢水管道系統直接連接,空調凝結水宜單獨收集後回用於綠化、水景、冷卻塔補水等。

7.1.4 辦公建築內的衛生間設有儲水式電熱水器時,儲水式電熱水器的能效等級不宜低於2級。

7.1.5 辦公建築的設備和管道佈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重要的資料室、檔案室和重要的辦公用房;

2 排水管道不應敷設在會議室、接待室以及其他有安靜要求的辦公用房的頂板下方,當不能避免時應採用低噪聲管材並採取防滲漏和隔聲措施;

3 局部熱水系統的水加熱器安裝位置應便於檢查維修;

4 衛生器具水嘴應具有出流防濺功能,公用衛生間洗手盆應採用感應式水嘴。

7.2 暖通空調

7.2.1 辦公建築的暖通空調設計應根據辦公建築的分類、規模及使用要求,結合當地的氣候條件及能源情況,經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合理的供暖、供冷方式。

7.2.2 有餘熱、廢熱的地區,應優先利用餘熱、廢熱作為供暖空調的冷(熱)源。

7.2.3 有天然水資源或地熱源可利用的地區,宜採用水(地)源熱泵供暖、供冷。

7.2.4 除電力充裕、供電政策支持、電價優惠的地區外,辦公建築不應採用直接電熱式供暖供熱設備和加溼設備。

7.2.5 辦公建築所選用的冷熱源設備的能效比、空調冷熱水輸送能效比、風機的單位風量功耗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及當地的相關規定。

7.2.6 供暖、空調系統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集中供暖、空調的辦公建築,應根據用途、特點及使用時間等劃分系統;

2 進深較大的區域,宜劃分為內區和外區,不同的朝向宜劃為獨立區域;

3 全年使用空調的特殊房間,如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電話機房、控制中心等,應設獨立的空調系統。7.2.7 供暖、空調系統應設置溫度、溼度自控裝置,對於獨立計費的辦公室應裝分戶計量裝置。

7.2.8 設有集中排風的供暖空調系統當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宜設置空氣-空氣能量回收裝置。

7.2.9 當設置集中新風系統時,宜設集中或分散的排風系統,辦公室的排風量不應大於新風量的90%,衛生間應保持負壓。

7.2.10 根據辦公建築類別不同,其室內主要空調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B類辦公建築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室內溫度:夏季應為24℃~26℃,冬季應為20℃~22℃;

室內相對溼度:夏季應為40%~60%,冬季應大於或等於30%;

2)新風量每人每小時不應低於30m3;

3)室內風速:夏季應小於或等於0.25m/s,冬季應小於或等於0.20m/s;

4)室內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應小於或等於0.15mg/m3;

5)當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淨化、消毒殺菌的裝置。

2 C類辦公建築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室內溫度:夏季應為26℃~28℃,冬季應為18℃~20℃;

室內相對溼度:夏季應小於或等於70%,冬季不控制;

2)新風量每人每小時不應低於30m3;

3)室內風速:夏季應小於或等於0.30m/s,冬季應小於或等於0.20m/s;

4)室內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應小於或等於0.15mg/m3;

5)當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淨化、消毒殺菌的裝置。

7.2.11 複印室、打印室、垃圾間、清潔間等應設機械通風設施,換氣次數可取4次/h~6次/h。

7.3 建築電氣

7.3.1 辦公建築的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 50052和《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 50054的相關規定。

7.3.2 變電所不應在廁所、浴室、盥洗室或其他蓄水、經常積水場所的直接下一層設置,且不宜與上述場所相貼鄰,當貼鄰時應採取防水和防潮措施。

7.3.3 配變電所集中設置的低壓無功補償裝置宜採用部分分相無功補償裝置;受諧波較大的用電設備影響的線路應設置諧波檢測裝置,並採取抑制諧波措施;辦公用電設備和照明配電系統的中性導體截面不應小於相導體的截面。

7.3.4 照明迴路和插座迴路應分路設計,按人數和桌椅佈置的辦公室內插座數量應滿足每人不少於一個單相三孔和一個單相二孔的插座兩組。

7.3.5 照明標準值和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規定;應採用高效、節能的熒光燈及其他節能型光源;當選用發光二極管燈光源時,其色度應符合現行相關規範的規定。

7.3.6 採用靈活隔斷、傢俱分隔的辦公場所照明系統應採用分區節能控制措施。

7.3.7 辦公建築內帶洗浴的衛生間應設置局部等電位聯結。

7.3.8 辦公建築的消防設施設置及消防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的相關規定。

7.3.9 當技術經濟指標合理時,辦公建築可設置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並宜採用自發自用併網系統。

7.3.10 汽車停放場地(庫)應設置或預留電動汽車充電裝置的配電設施。

7.4 建築智能化

7.4.1 辦公建築智能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 50314的規定。

7.4.2 辦公建築的電子信息系統防雷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執行。

7.4.3 辦公建築內通信設施的設計,應滿足多家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用戶可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要求。

7.4.4 新建辦公建築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線管網、電信間、設備間等通信設施,必須和辦公建築同步建設。

7.4.5 辦公建築應設有信息通信網絡系統,滿足辦公業務信息化應用的需求。

7.4.6 信息通信網絡系統的佈線應採用綜合佈線系統,滿足語音、數據、圖像等信息傳輸要求,當有條件時可採用全光纖佈線系統。

7.4.7 辦公建築宜設置建築設備監控系統、能耗監測系統。

7.4.8 辦公建築應設置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範工程技術標準》GB 50348的規定。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

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

3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4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 50052

5 《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 50054

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

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8 《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 50176

9 《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

10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

11 《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 50314

12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 50325

13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

14 《安全防範工程技術標準》GB 50348

15 《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

16 《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範》GB 50788

17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

18 《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25

19 《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38

20 《飲食建築設計標準》JGJ 64

21 《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 100

22 《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辦公建築設計標準

JGJ/T 67-2019

條文說明

編制說明

《辦公建築設計標準》JGJ/T 67-2019,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9年11月8日以第283號公告批准、發佈。

本標準是在《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 67-2006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浙江省建築設計研究院,參編單位是浙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江蘇省建築設計研究院、福建省建築設計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是方子晉、徐延峰、陳政恩、莊逸蘇、吳藻生、姚國樑、沈介駿、張建良、谷玲玲。

本標準在編制過程中,編寫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我國辦公建築多年的設計經驗,在廣泛徵求了設計、業主等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本標準。

為了便於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辦公建築設計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寫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1 總 則

1.0.1 本標準是在《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 67-2006(以下簡稱原規範)的基礎上修訂的,為保證辦公建築符合功能、安全、衛生、高效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闡明本標準的修訂目的,作出本條規定。

原規範自2007年實施以來,對於指導我國辦公建築設計工作、提高設計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原規範一些條文已不適應當前提高辦公建築設計質量的要求。國家已制定或修訂了許多與辦公建築相關的標準,與此相適應,原規範也應修改不適應的條文,補充各專業新的內容。

1.0.2 為了明確本標準的適用範圍特作本條規定。辦公建築因使用性質、單元平面組合、使用對象和管理模式等不同而有很多類型。改革開放以來,辦公建築不再是單一辦理行政事務的行政性辦公建築。近年來,供商業(包括外貿)、金融、保險等各類公司、企業、經濟集團從事商務活動的辦公建築層出不窮,其形式和管理模式也多種多樣,單一標準很難涵蓋,經與有關主管部門商討,適用範圍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辦公建築。

1.0.3 目前國內部分國家行業標準,對本行業的建築類型的分級、分類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為規範辦公建築的設計,特設本條文。

辦公建築的分類主要依據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而定。本條文對辦公建築的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作了相應的規定。

對條文中所指"特別重要的辦公建築",可以理解為:中央行政機關辦公建築,省部級行政機關辦公建築,重要的金融、電力調度、廣播電視、通信樞紐等辦公建築,建築高度超過250m的超高層辦公建築以及符合《國際寫字樓分級指南》(國際建築業主與管理者協會(BOMA)編制)A級標準的寫字樓;"重要辦公建築"可以理解為:地市級、縣級行政機關辦公建築,高度超過100m且低於250m的高層辦公建築以及符合《國際寫字樓分級指南》B級標準的寫字樓;"普通辦公建築"可以理解為:縣級以下級行政機關辦公建築,高度低於100m的辦公建築以及符合《國際寫字樓分級指南》C級標準的寫字樓。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對建築生命週期值期望的增長,條文中對"特別重要的辦公建築"的設計使用年限規定為100年或50年。

1.0.4 此條為新增條文。大力推廣綠色、健康建築的發展是目前我國的基本國策,而其中最基本的內容就是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保護環境。

1.0.5 此條為新增條文。為滿足老年人、傷殘人的特殊使用要求,方便他們參與各類社會活動和進行業務聯繫,並體現社會文明和社會對殘障人士的關心,辦公建築設計特別強調應執行方便殘障人士使用的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辦公建築基地的選擇應滿足當地城鄉規劃和公共建築佈局的要求,因為已經批准實施的城鄉規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規劃內容中已對城鄉交通、市政、環境和城鄉發展等重大因素作了周密的分析和考慮,尤其是當前有一些主要辦公建築大都體量較大,裝飾標準較高,對城鄉面貌有一定影響,故其基地的選擇應服從總體規劃要求,由城鄉規劃部門統一考慮基地問題。

3.1.2 辦公建築基地不僅要有一個適宜的環境,而且還要求交通方便,公共服務設施條件較好,有利於辦公人員上下班和對外聯繫。隨著人們對地震、水患等各種自然災害的深入認識,辦公建築基地應綜合各種因素,周密考慮,選擇自然條件較為有利的地段。

3.1.3 環境汙染已成為目前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國家對此十分重視,已頒佈了多項法規。辦公建築是人流集中、各類重要檔案資料較多、對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單位,不允許發生爆炸或受到有害氣體、粉塵的汙染。因此,基地的選擇應遠離各種汙染源和易爆易燃場所,按照有關法規,滿足防護距離的要求。

3.1.4 本條為新增內容,分別規定了A類、B類和C類辦公建築所在基地與城市道路或公路的關係,主要是考慮消防救援、安全保衛及人員疏散等因素。

3.1.5 本條為新增內容。避難場所的設置應按國家標準,場所內必須具備有保障的生命線系統,包括應急照明、應急水源、應急廁所、食品備用庫、應急通信系統及避難空間的通風換氣系統。按《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 50413-2007,緊急疏散場地的用地不宜小於0.1hm2,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應小於1.0m2。

本條中"大型辦公建築群體"指以辦公為主要功能的建築群體,其中辦公樓總建築面積應大於15萬m2。15萬m2的辦公樓層其服務的人群約10000人~15000人,緊急避難場地面積應為1.0萬m2~1.5萬m2,參考中國《城市社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標準》(建標180-2017)實際應用時可成分為若干個場地設置,其面積總和應大於該建築群體中辦公樓層使用人群總數×1.0m2/人。

3.2 總平面

3.2.1 功能組織合理、建築組合緊湊、服務資源共享是總平面佈置的基本原則。通過合理佈局,使辦公建築與相鄰的其他建築有必要的間距,並具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同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也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所以地下空間的合理利用也是很有必要的。

3.2.2 近幾年來,辦公建築機動車輛有較大增加,安排好各種出入口和場地內部的交通組織也是總平面佈置的主要內容之一,做到人、車分流,交通流暢,道路佈置便於人員進出。調查中,發現許多單位在總平面佈置中沒有安排好廚房、鍋爐房、變配電間等附屬設施的位置,造成交通流線混亂,尤其是一些改建、擴建的辦公建築,防火、衛生防護要求得不到滿足,故特列出本條予以強調。

3.2.3 辦公建築與其他建築合建在同一塊基地內,為滿足辦公建築的使用功能、交通暢順和環境的要求,必須有合理的佈局,自成一區,並宜有單獨出入口。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目前,除一般的行政性辦公建築外,商務寫字樓的趨勢使高層辦公建築向多功能、綜合性發展。高層辦公建築一般設有裙房,在裙房內設置商場、餐飲、文化娛樂和金融、旅遊、電信等各類營業廳。以上這些辦公建築內容多,功能雜,消防疏散和設備機房都需在同一幢樓內解決。為合理安排它們之間的關係,避免互相干擾,有利於安全疏散,方便辦公人員上下班,本條主要規定辦公樓與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時,總平面佈置中辦公用房應與裙房商場、餐飲、文化娛樂和各類營業廳等分別設置獨自出入口。

與酒店等同在一幢樓內的辦公區域,其辦公人員要求獨立設置出入口可能有困難,因此條文中作"宜獨立設置"的規定。

3.2.4 提高環境質量,重視綠化已成為當前辦公建築設計的一項重要工作,綠化環境已不是可有可無的事。應該根據基地情況、辦公建築性質和所在地區的氣候特點做好綠化設計,其綠地覆蓋率應符合當地有關規定。綠化佈局和樹種選擇應有利於美化環境、淨化空氣和阻隔噪聲,創造安靜、衛生的良好環境。

規定綠化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之間的距離要求,是為了防止植物根系影響建築物安全和構築物妨礙樹木花草生長。

3.2.5 目前我國大中城市機動車數量迅猛增加,停車難的問題甚為突出,尤其一些大型公共建築停車場地問題亟待解決。無論何種辦公建築,在基地中必須考慮汽車停放場地(庫),並按當地的實際情況酌情考慮非機動車的停放場地(庫)。北京、上海、廣州、杭州、昆明等城市,有關部門已明確規定,凡建設大中型建築時都必須配建停車場(庫),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實施、同時交付使用。關於停車數量和位置的要求,因各城市和地區情況不同,條文中首先要求設計時應根據該城市或地區已有的地方法規或統一規劃執行,條文中的配置指標為最低標準。停車場地(庫)最好將內部使用和外部使用的場所分開設置。有條件時汽車停車可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一些用地緊張的大中城市,為節約用地,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

說明:最低標準是參照了全國部分省市已有的配置指標和全國機動車的保有量,截至2014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為1.54億,平均每9人一輛汽車,這也包括西藏地區的指標。按辦公建築人均建築面積20m2計,每100m2建築面積5人,而辦公人員又是機動車擁有數量較多的人群,所以0.60輛/100m2的機動車指標還是偏低的。

4 建築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辦公建築的使用性質、管理模式、建設規模和標準發生了巨大變化,各種形式的辦公建築層出不窮。以前主要是行政辦公建築,而現在有商務寫字樓、辦公綜合樓等不同形式的辦公建築,因此辦公建築所組成的各類用房也有所不同,一般由辦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組成。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674號文件(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文件")中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目前新型的辦公建築中服務用房增加很多新內容,故本標準將"國家發改委文件"中的公共服務用房分為兩類:公共用房和服務用房。而"國家發改委文件"中附屬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汽車庫等,是指在主體建築之外的獨立建築,但目前國內很多寫字樓、辦公樓都將食堂(餐廳)、汽車庫結合到主樓中統一設計,因此本標準將它們歸入服務用房中比較合適。

4.1.2 本條為新增條文,強調了應確保功能分區和交通流線組織的合理性。

4.1.3 本條為新增條文,強調了節能設計和綠色設計的重要性。

4.1.4 辦公建築(尤其是高層和超高層建築)的標準層建築平面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還要有很好的經濟性。因此,除選擇好開間和進深外,還應提高平面的使用面積係數(K值)。"國家計委文件"中規定:"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係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65%,高層建築不應低於60%"。

4.1.5 第1款: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老齡化的加劇,以及無障礙設施發展的需要,社會上要求辦公建築四層及四層以上設置電梯的呼聲越來越高,加之現代社會更加追求工作效率,從節約時間的角度看,四層起設置電梯也是很有必要的。按每層樓層高4m計算,至第四層建築高度為12m,步行一般需要70s左右,而電梯按1.6m/s計算,只需要10s左右。

第2款:調查中,發現各地很多辦公建築的電梯數量嚴重不足,造成上、下班時間擁擠不堪,並影響辦公工作效率。根據2009年版《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中對電梯數量的有關規定製定本條文,見表1。

表1 電梯數量、主要枝術參數表

《辦公建築設計標準》JGJ/T 67-2019 (全文附條文說明)

注:本表的電梯臺數不包括消防和服務電梯。

表1中,建築標準分為四級,但我國經濟發展很快,對辦公建築要求也越來越高,以單位建築面積設一臺電梯的做法不夠科學和合理,所以本次改為"乘客電梯的數量、額定載重量和額定速度應通過設計和計算確定",具體來說,應根據建築規模、使用特點、樓層數、每層面積、人數、電梯主要技術參數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電梯數量與位置,電梯配置數量應滿足上下班高峰時段在30min內運送總人數90%以上的要求。辦公建築無法額定總人數時,可以按建築面積9m2/人的指標推算。電梯的載重量不宜小於1250kg/臺,多層辦公建築電梯速度建議採用1.60m/s以上,大型高層或超高層辦公建築應採用2.5m/s以上電梯。

4.1.7 第2款:增加計算機中心機房門的防盜要求。因為計算機中心機房是整個辦公建築的核心部分,尤其是銀行、證券公司、稅務、海關等的計算機房更是要害部門。同時計算機中心機房的門還應考慮防火要求。 第4款:為新增內容,提出了不利朝向(如東西朝向)的遮陽要求,以提高辦公環境的舒適度。

4.1.8 第1款:從目前和未來發展來看,大型寫字樓、商務辦公樓和酒店式辦公樓對門廳要求更高,在空間上有的設置了中庭,並增加了很多商務活動功能,如商業洽談、電話、傳真、郵政、銀行、預訂機票等,因此在本條中增加"商務中心、咖啡廳"等相關內容。 第4款:增加門廳的中庭空間設計的基本要求。

4.1.9 第1款:增加走道寬度應滿足防火疏散要求。

4.1.10 當前辦公建築中大量出現"開放式辦公室"和"低隔斷寫字間",各種弱電和強電插座往往結合辦公桌位置進行設置,為方便格局變動,通常採用網絡地板綜合佈線。

4.2 辦公用房

4.2.2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日照均有差異,因此本條對朝向的問題不作統一規定,只要求根據當地氣候等自然條件和能源、經濟、衛生環境等多方面因素考慮,辦公室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風。

地下室比較潮溼(尤其在南方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區),自然通風不好,採光條件差,長期使用對人體健康不利。因此本條規定除少量的物業管理人員辦公室外,辦公室不宜佈置在地下室。但對有較好的機械通風措施和人工採光的建築,本條不作嚴格規定。

半地下室有對外開放窗戶井,但也應採取必要的採光、通風、防潮措施後才能佈置辦公用房。

4.2.3 第1款:根據對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貿易、商業性開發以及小型公司的辦公空間調查,將普通辦公室按其辦公空間形式歸納成單間式辦公、開放式辦公、半開放式辦公和單元式辦公四種形式。

第2款:商業開發性質的開放式或半開放式辦公室,由於業主性質與規模的不同,對面積的要求和平面的佈置有很大的差別。為適應業主對平面靈活性的要求,減少二次裝修中不必要的浪費,建議在吊頂佈置上,將空調風口、燈具、火災自動報警及自動滅火噴水等按其各自規範要求容納在一個模塊中,業主可根據自己的平面佈局及面積要求,按模塊劃分不同的空間,以滿足各自的要求。

第8款:每人最小使用面積定額及單間辦公室淨面積要求的說明見本章附件。

4.2.4 第1款:研究部門對辦公室的要求有其特殊性,為有利於思考,希望人少、安靜,因此單間式辦公室比較適合(實驗室有較大房間,但實驗室不屬本規範的內容)。

第2款:提出手工繪圖室概念,其面積標準如研究工作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指標的說明見本章附件。

4.3 公共用房

4.3.1 隨著人們對辦公環境和自身健康關注的提高,建議配備一些適合辦公人員的健身場所,有利於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也利於緩解人們的工作壓力。

4.3.2 第2款:會議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指標的說明見本章附件。

第3款:大會議室情況相對比較複雜,對面積指標不作硬性規定。對有某些其他使用要求的會議室(電話、視頻會議、學術報告廳、多功能廳和高級大會議室),條文中提出隔聲、吸聲、遮光、平面長寬比等設計要求,主要是為了保證聽覺和視覺的需要。

第4款:大會議室常常有多功能用途,因此應設臨時放置桌椅、茶具等的儲藏和服務性空間。

4.3.3 近年來,政府部門為方便群眾,將對外服務的部門集中在一個對外辦事大廳中,這是提高辦公效率的一種趨勢,因此增加此條款。

對外辦事大廳可設在辦公建築內,也可作為獨立建築存在。其出入口宜與內部辦公人員出入口分設。規模較大的對外辦事大廳,可為對外辦事大廳設置配套性功能用房。

接待室由各部門根據使用需要而定。有些出租寫字樓集中設幾間接待室或間隔幾層設一間接待室,供各租賃單位隨時使用。另外接待室的面積大小和裝修標準根據接待對象和規格而定,一些高級接待室往往附有專用衛生間等。

4.3.5 第2款:公用廁所應設前室,除設置洗手盆供盥洗外,還能使廁所不致直接暴露在外,阻擋視線和臭氣外溢。有些男女廁所在入口處有一緩衝間(與走道等有一個過渡小間),在此情況下也可以不設前室而把洗手盆與廁所合設一間。

第3款:為防止公共衛生間臭氣外溢,保證工作區的環境,公共衛生間應設機械通風,可以有效控制衛生間為負壓狀態,開設外窗則無法滿足負壓,可能還會使衛生間內氣體湧入工作區。同時,《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 50736-2012規定"公共衛生間應設置機械排風系統"。

第4款:根據調查研究,年老體弱者使用蹲便較為困難,所以提出三隻大便器以上者,其中一隻宜設坐式大便器(或按適當比例配備)。如有些地區不習慣使用坐式大便器也可不設。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2016對辦公建築的廁所的潔具數量沒有明確的量化指標,因此在條文中明確量化指標,便於設計時參照執行。

4.3.7 此為新增條文,可以在有條件時執行。

4.4 服務用房

4.4.1 本條文主要是提示辦公建築應根據需要可設置的一些服務用房,由於現代辦公設備的更新,複印、電傳等已經作為辦公室通用設備融入辦公室中,因此刪除配套打字複印電傳的文秘室。但是由於打印複印等設備有異味及汙染的產生,因此宜設在通風良好的獨立區域,並與人員密集的辦公區適當分隔。

有對外服務功能的建築,來訪人員可能是帶著嬰幼兒的婦女,因此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母嬰室。

4.4.2 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等,其要求可塑性很大,應視規模與標準而變。存放人事、統計部門和重要機關的重要檔案與資料的庫房以及書刊多、面積大、要求高的科研單位圖書閱覽室,應分別按檔案館和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要求設計。

4.4.3 由於現代辦公模式與環境的改變,為體現人性化關懷,一些辦公樓內部可設置給員工提供方便的員工更衣室;設置哺乳室,可以讓哺乳期女性有尊嚴地、安全地、放心地行使一個做母親的權利,特增加本條文。

4.4.4 第3款:由於機動車輛逐漸增多,為方便駕乘人員順利到達辦公室,因此增加此條款。

4.4.5 本條參照2009年版《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劃、建築"》中停車場部分有關自行車設計數據。

4.4.6 由於現代辦公的性質、節奏和工作時間的變化,一些辦公樓內都設置了為員工服務的餐廳,特增加本條文。

4.4.8 第1款:電話總機房、電子信息機房、曬圖室是專用設備用房,其產品更新換代快,應按所選機型、工藝要求和專項(專業)設計標準進行設計,本標準不作詳細敘述。 第3款:無氨曬圖機的要求與本條不一致,應根據設備要求具體設計。

4.5 設備用房

4.5.1 本條文中的電子信息機房的主機房指大型數據中心主機房,選址需考慮設備搬運、防震、結構荷載等要求。

4.5.9 為了保證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信息安全和計算機的使用壽命等,弱電機房位置應遠離產生粉塵、有害氣體、強振源等場所,避開強電磁場干擾。當無法避開強電磁場干擾時,應採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

附件:面積計算:

本標準第4.2.3條第6款、第4.2.4條第2款和第4.3.2條第2款提出的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指標的主要依據如下:

參照有關標準、規範和手冊,每人平均使用面積(常用面積定額)指標見表2(單位:m2/人)。

表2 每人平均使用面積(常用面積定額)指標

《辦公建築設計標準》JGJ/T 67-2019 (全文附條文說明)

注:發改投資[2014]2674號文。

最小使用面積計算:

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按"基本面積+輔助面積"兩部分組成。基本面積為辦公(會議)桌椅[a]及相距間隔所佔面積[b];輔助面積為辦公桌行距之間的走道面積[c]和輔助傢俱[d]以及必要的活動空間所需面積的分攤數[e](如其他交通、公用傢俱和開門位置所佔的面積)。

1 辦公:

1)Ⅰ型辦公桌工位

基本面積:

[a]常用Ⅰ形辦公桌:1.60×0.60(長×寬,單位m,下同)=0.96(m2);

[b]內部走道寬度(即辦公桌與對面櫥櫃間隔)按1.1m計:1.60×1.10=1.76(m2)。

輔助面積:

[c]中間走道寬度按一半計:(0.60+1.10+0.40)×1.50/2=1.575(m2);

[d]常用櫥櫃:1.60×0.40=0.64(m2);

[e]按0.8m2計;

合計:5.735m2。

2)L形辦公桌工位

基本面積:

[a]常用L形辦公桌:1.80×1.80(長×寬,單位m,下同)=3.24(m2);

[b]內部走道寬度(即辦公桌與對面辦公桌)按一半計:1.80×1.10/2=0.99(m2)。

輔助面積:

[c]中間走道寬度按一半計:1.80×1.50/2=1.35(m2);

[e]按0.80m2計;

合計:6.38m2。

參照《建築設計資料集(第三版)》中所列以上兩種常用辦公工位及基本組合尺寸,以兩者平均值取整6.0m2為一般辦公人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

2 手工繪圖室:

1)基本面積(標準單元繪圖桌面積):

1.95×1.95=3.8m2

2)輔助面積:

[c]中間走道寬度按一半計1.95×1.20/2=1.17(m2);

[e]按1.0m2計;

合計:5.97m2。

3 研究工作室:

以辦公室6.0m2為基數,另外增加常用櫥一隻0.5m2和增加必要活動空間所需面積0.5m2,合計7.0m2。

無會議桌的最小使用面積參照下列專項規範:

1)《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JGJ 58-2008規定,乙級以上電影院觀眾廳每座平均面積不宜小於1.0m2;

2)《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JGJ/T 41-2014規定,報告廳每座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0m2。

有會議桌的最小使用面積計算比較困難,以《建築設計資料集》(第三版)"會議室規模與佈局"表格中每座指標的下限數取整2.0m2為指標。

綜上各項分析,以最小使用面積計算為基礎,結合以常用開間和進深尺寸進行平面分析的數據,適當參考每人平面使用面積指標而得出辦公室、手工繪圖室、研究工作室和中、小會議室每人使用面積指標為:辦公室6.0m2,手工繪圖室6m2;研究工作室7.0m2;中、小會議室內有會議桌為2.0m2;無會議桌為1.0m2。

5 防火設計

5.0.1 本條為新增條文,內容從原規範的表1.0.3中摘取。

5.0.2 在辦公綜合樓內,除辦公部分之外常帶有對外營業的商場、餐廳、營業廳和娛樂設施,這些場所往往人員較密集,如果這些場所與辦公部分處在同一樓層,則它們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不能與辦公部分共用,若是為商場營業專用的辦公室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5.0.3 本條為新增內容。對於辦公建築人數無法明確的情況,為方便計算疏散寬度,參考了浙江等地消防部門在實際工程操作中採用的數據,確定為9m2/人。

6 室內環境

6.1 室內空氣環境

6.1.2 由於人類活動和建築裝飾材料所產生的室內空氣中的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總揮發性有機物、細菌、苯等汙染物易導致人類患上各種疾病,引起傳染病傳播。這些疾病的普遍性和危害性尤其是2003年SARS疫病的發生引起了全世界對空氣環境衛生前所未有的關注,建築通風成了一條重要的設計原則。建築通風主要指通過開設窗口、洞口,或通過機械方式通風換氣,保證辦公建築各類用房均能達到規定的空氣質量。

6.1.4 辦公用房作為人們頻繁活動的工作空間,宜採用直接自然通風,其通風面積的最低值參照美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建築法規的規定和國內專家的意見,普通可開啟窗的通風面積與房間地面面積之比不應小於1/20。

6.2 室內光環境

6.2.1 本條對辦公室的自然採光要求作了適當提高,是基於人們對健康生理、心理環境的需求在不斷提高。

6.2.2、6.2.3 採光係數標準按國家標準《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 50033-2013執行。採光係數需進行計算,表6.2.3是為了方便建築方案設計時對天然採光進行估算用。

6.2.4 日照控制是指按不同的地域、季節和辦公樓的朝向,對直射陽光進行合理遮擋。其主要方式有室外設置遮陽板、窗玻璃採用各種形式的反射、節能玻璃、窗內安裝遮陽百葉及將可見光引進建築物內等。

6.3 室內聲環境

6.3.1、6.3.2 辦公室工作條件的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噪聲干擾的影響,所以控制室內噪聲是辦公室室內環境設計中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課題。我國的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中對辦公建築作出了專門規定,本標準在此基礎上對辦公建築的聲環境提出了相關規定。

7 建築設備

7.1 給水排水

7.1.1 辦公建築的生活用水定額、生活熱水用水定額、飲用水定額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取值,供水水質、水壓和系統設計等均應符合相應的規定。

7.1.2 目前我國已對部分用水器具制定了用水效率等級標準,例如現行國家標準《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 25501、《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GB 25502、《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 28377、《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 28378、《便器沖洗閥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級》GB 28379等,對於已制定標準的用水器具,應優先採用用水效率等級高的產品。

7.1.3 空調凝結水排入汙廢水管道、室外雨水管道時應採用空氣隔斷間接排水方式,以保證室內環境衛生安全。空調凝結水是優質的回用水水源,應優先考慮收集利用。

7.1.4 當辦公建築內衛生間的洗手盆有熱水需求時,常採用分散設置儲水式電熱水器的方式提供熱水,儲水式電熱水器應優先採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儲水式電熱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1519規定的能效等級高的產品。

7.1.5 本條是對管道和設備佈置的規定,除滿足這些要求以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和其他專業規範對管道和設備佈置的規定。分散佈置的局部熱水系統的小型水加熱器通常不設專門的設備間,水加熱器的安裝位置應方便維修和操作,同時應便於平時查看設備的工作狀態以及水溫等參數的設定情況。

7.2 暖通空調

7.2.1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條件及自然資源差異較大,對辦公建築設置供暖或空調系統的方式,應視實際情況確定,並應根據各地可供使用的能源情況,可採用煤、油、燃氣、熱網或電,並經過經濟技術比較,來確定供暖或空調冷熱源的方式及使用能源的種類。

7.2.2 本條文強調對餘熱、廢熱的利用,與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要求一致。我國工業餘熱、廢熱資源存在潛力,充分利用餘熱、廢熱為建築提供冷熱源,不僅節約了能源,而且減少了汙染物的排放,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7.2.3 充分利用天然湖水、江水作為空調冷熱源,是一種節能的有效措施,根據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提倡開發利用這種可再生能源。

7.2.4 對於電力富裕、供電政策支持、電價優惠的地區,可採用電加熱設備供暖。在夜間利用低谷電蓄熱,且蓄熱式電鍋爐不在日間用電高峰和平段時間啟用,也可採用電加熱供暖。除此之外,不得采用電加熱設備作熱源。

7.2.5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規定,空調系統中的設備的能效,系統的能效都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增加本條文內容。

7.2.6 根據不同的使用特點、使用時間劃分空調系統,可避免冷熱量浪費,有利於節能。

7.2.7 根據《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76號令)"推行溫度調節和戶用熱計量裝置"的規定及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相關規定,設置集中供暖或空調系統的辦公建築應設置溫度控制及分戶計量裝置,以達到節能的目的。

7.2.8 供暖空調房間的排風中所含的能量十分可觀,加以回收利用可以取得很好的節能效果和經濟效益。因此,應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經技術經濟分析,建議合理回收利用排風中的能量。

7.2.9 由於目前建築門窗的密閉性較好,如辦公樓內僅設置新風系統而無排風系統,會造成室內正壓,新風難以送入,達不到設計新風量的標準。工程實踐表明,在設置新風系統的同時,設置排風系統,才能使通風換氣達到最佳效果。因此,本條文強調辦公樓應設置排風系統,排風量不應過大,以免造成負壓,使室外空氣滲透到室內。

7.2.10 根據《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 50736,將室內空氣標準改為舒適較高標準和舒適度一般標準兩個等級,保持不同規範之間的一致性。原規範中,對空氣中的含塵量進行了限定,根據《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改為可吸入顆粒物PM10的限定,與該標準一致。並根據《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增加了空氣消毒滅菌的要求。當在空調系統中採用靜電、光催化、光觸媒等處理技術時,已具有消毒滅菌功能,不需再設置其他形式的消毒滅菌裝置。

7.2.11 由於複印室、打印室會產生一定的粉塵,垃圾間、清潔間會產生異味,因此應設置機械通風,來保證複印室、打印室內空氣良好,避免垃圾間、清潔間產生的異味擴散。

7.3 建築電氣

7.3.3 根據辦公建築單相負載及諧波情況特點,辦公建築辦公用電設備和大量的LED照明設備往往有較大的諧波,因此配電系統設計應採取檢測和抑制諧波等技術手段。辦公用電設備和照明配電系統的中性導體截面應考慮諧波的影響,需要時應按中性線電流選擇導體截面。

7.3.4 根據辦公建築的特點,提出按每人或座位設置插座數量,其目的是儘可能避免使用插線板等電器設備。

7.3.9 開發利用太陽能已成為共識,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中具有不受地域限制、規模靈活、清潔無汙染、安全可靠、運行穩定等優點。近幾年,由於光伏發電成本的下降,太陽能光伏市場發展進入跨越性發展時期。辦公建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採用建築太陽能光伏系統。

7.4 建築智能化

7.4.1 本條文規定辦公建築智能化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 50314執行。原因是:辦公建築設計標準是作業規範,應服從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 50314已較為詳細寫明各系統的有關內容,完全能滿足辦公建築設計的要求。

7.4.3、7.4.4 這兩條是為了滿足多家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為實現三網融合提供物理基礎。

7.4.6 綜合佈線系統是信息通信網絡系統最優化的佈線系統,它具有開放性、靈活性、實用性及可擴展功能,可以滿足辦公自動化的數據、語音、圖像的傳輸及數據處理的使用。

7.4.7 為了合理利用設備、節約能源、瞭解建築用能情況、確保辦公建築內設備的安全運行,設置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及能耗監測系統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7.4.8 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內容豐富,其主要子系統有:入侵報警、電視監控、出入口控制、巡更系統、重要部位防盜等。這些內容可根據辦公建築自行要求增減,具體配置應遵照國家相關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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