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特別提示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沒有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的情況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0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30時

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4月1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汾江中路87號三樓會場。

3.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長黃丙娣

6.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259,948,149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26.870%。其中: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4名,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258,909,249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6.763%;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19名,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1,038,9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07%;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投票表決及網絡投票表決的中小股東及中小股東代表21名,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1,596,7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65%。

公司董事李靜女士、獨立董事周榮先生因疫情防控等原因請假,5名董事、4名監事、2名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

四、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審議通過了《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259,643,049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83%;反對305,1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17%;棄權0股。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1,291,6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0.892%;反對305,1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9.108%;棄權0股。

2.審議通過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會報告》

同意259,302,149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51%;反對646,0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49%;棄權0股。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950,7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9.542%;反對646,0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0.458%;棄權0股。

3.審議通過了《公司2019年度監事會報告》

同意259,139,249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689%;反對808,9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11%;棄權0股。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787,8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9.339%;反對808,9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0.661%;棄權0股。

4.審議通過了《公司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5.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9年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議案》

同意259,115,949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680%;反對832,2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20%;棄權0股。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764,5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7.880%;反對832,2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2.120%;棄權0股。

6.審議通過了《關於續聘公司2020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7.審議通過了《關於續聘公司2020年度內部控制審計機構的議案》

8.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發行超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同意259,139,049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689%;反對809,1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11%;棄權0股。

其中:出席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787,6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9.327%;反對809,1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0.673%;棄權0股。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王學琛、杜旭豪

3.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等相關規定,本次會議的決議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公司二〇一九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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