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司法解釋明確“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六種情形

《新民晚報·新民網》今天下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證券期貨市場操縱案件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情況的解釋。關於辦理無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這兩個司法解釋明確了“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和“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有利於進一步加大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和利用未公開信息罪的懲治力度,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對於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技創新板改革有序發展,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兩個司法解釋將於7月1日生效。

“兩高”出司法解釋明確“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六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庭長李勇說,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快速發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犯罪案件不斷髮生。四年來,一審人民法院共受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和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別是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重大犯罪(俗稱“老鼠倉”)越來越多,犯罪手段和方法更加隱蔽多樣,犯罪規模和公司化趨勢明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且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涉案金額未突破規定的增幅,不僅會嚴重損害證券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會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期貨市場的管理秩序,危及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兩高”出司法解釋明確“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六種情形


據介紹,兩個司法解釋的起草和制定歷時近兩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這兩個司法解釋。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第1748次會議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第十一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這兩個司法解釋。

據李勇介紹,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目前已有11種解釋。主要內容如下:明確了“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賬戶實際控制”和“非法辦公”的認定依據“德”的數額計算和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供述和處罰的從輕處罰情況,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嚴重”。一是持有或者實際控制的證券流通股份達到證券流通股份總數的10%以上;二是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其中,連續十個交易日累計交易量達到同期證券交易總量的20%以上;三是執行本解釋第一條一至四項操縱證券市場交易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的規定操縱期貨市場的四種行為。十個連續交易日的實際受控組合倉位的最大值超過期貨交易所的限價標準的兩倍,累計交易量達到同期期貨合約總交易量的20%以上,期貨交易佔用的保證金金額。500多萬元;5。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本解釋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操縱期貨市場行為,連續10個交易日實際控制賬戶累計交易量達到同期期貨合約總交易量6。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五款所稱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當日累計退市量達到證券期貨合同同期申報總量的50%以上的,證券的退市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黃金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申報的退市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

《關於辦理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共12條,明確了“除內幕信息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的範圍,主要包括證券期貨投資決策和交易執行信息;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動情況、基金數量及變動情況、交易趨勢信息;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

《解釋》還明確了“違規”的內涵: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有關證券期貨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行業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地金融機構對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的規定

此外,還明確了“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數額的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寬嚴相濟的情況和供述刑。(新民晚報見習記者潘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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