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有效嗎


“忠誠協議”有效嗎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訂立的,旨在保障婚姻關係的穩定,以賠償金為責任形式的協議。有關夫妻忠誠協議的性質及效力問題存在極大的爭論。“忠誠協議”有效嗎?下面由劉偉淵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忠誠協議”有效嗎

是否有效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案情進行審理決斷。現實中可能被認定有效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忠誠協議”有效嗎

忠誠協議認定為有效,因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對婚姻法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定的具體化。也正是由於夫妻簽訂了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婚姻法規定可以請求提起損害賠償的範圍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四種情形,而一般的通姦行為不在此列,即必須達到重婚或同居的嚴重程度。夫妻有關忠誠協議的約定比婚姻法規定的範圍寬泛,既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包括與他人的通姦行為。雖然,違反夫妻忠實規定尚未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應如何承擔相應責任,現行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進行約定。忠誠協議的約定與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給付的金錢具有違約賠償性質,這種協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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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種協議也是屬於可撤銷的,如果當事人在協議簽訂後反悔,認為該協議顯失公平,或者是在對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無奈簽訂的,則可以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撤銷申請。這一年時間屬於除斥期間,超過一年則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並不屬於交易關係,當然不應受以調整交易關係為己任的合同法調整,例如離婚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一方違反該協議不同意離婚,另一方亦不得基於合同法的規定而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目前許多學者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僅指沒有財產內容的身份合同,夫妻關於財產問題的約定以財產關係為內容,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不過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等有關法律,這些法律沒有規定時才可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因此,法律並沒有禁止人們對有關身份關係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只不過這種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應由婚姻法、收養法等法律進行調整,法院在確認有關身份關係協議的效力時,首先應審查該協議是否違反婚姻法、收養法等法律的規定。

法院對夫妻之間忠誠協議效力的肯定,並沒有擴大現行婚姻法規定的適用範圍。對於不構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姦行為,法院不會主動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夫妻中通姦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賠償,也不會根據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倡導性條款判令通姦一方承擔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但是,對於夫妻雙方在自覺冉願基礎上籤訂的忠誠協議,法院應當認定這種忠誠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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