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國家安全是定國安邦的重要基石。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基礎性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工作,對構建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作出了制度安排,制定了“力爭到2020年基本形成一套立足我國國情、體現時代特點、適應我國所處戰略安全環境、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標,對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提供了具體遵循。

  一、在形式體系上搞好頂層設計,構建完備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新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指導思想,是體系化的國家安全理念,突出系統性思維和方法。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立法,需要建立能全面反映國家整體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等於一體的大安全法律體系。

  2015年7月1日,立足總體國家安全觀制定的新國家安全法頒佈實施,極大拓展了我國國家安全工作的內涵和外延,為建立健全各領域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提供了總綱,為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構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後,國家加快了安全領域立法步伐,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涉及國家安全重要領域的法律法規。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以國家安全法為龍頭、以重點單行法為支撐、以多領域制度規範來落實、同步發展的立法體系。從形式體系來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層面。一是憲法。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是國家安全法律的法源,規定了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的各項基本法律原則,為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指明瞭法治化的方向。二是專門立法。即專門規範國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內容涵蓋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及國防和軍事安全等方面。主要包括國家安全法、反分裂國家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網絡安全法、國家情報法、核安全法和國家保密法等專門的國家安全法律。其中,國家安全法是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重要立法,是該領域最重要的基礎性法律,居於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龍頭地位。此外、國防法、戒嚴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遊行示威法、國防動員法等法律也是具有專門性質的國家安全法律。三是相關法律中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部分條款和內容。如刑法中設單章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危害國防利益罪,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特別訴訟程序等。此外,還包括出入境管理法、海關法、民用航空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外貿易法等。四是相關法規規章。位於調整國家安全的法律形式體系中最大量的是軍事法規、行政法規、軍事規章、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目前,我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建設正處於快進之中,但距離完備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目標仍有不小的差距。立法少、空白點多、效力不高、內容相互衝突等問題,亟需得到解決。加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建設,一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在戰略層面加強對國家安全立法的全局性、整體性和戰略性指導;二是從國家安全需求出發,圍繞國家安全具體領域立法,確保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領域的各個方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是加大國家安全領域行政立法和地方性立法力度。

  二、在內容體系上搞好協調,理順國家安全法律之間的關係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健全國家安全體系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提高國家安全能力的重要保證。在建設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體系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應當加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建設,理順調整國家安全領域的各種法律之間的關係。

  明確各安全領域法在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關係到法律體系建設的科學性問題。總體國家安全觀內涵豐富,立體多維,是對近年來國際安全領域,特別是對我國由大向強發展新階段全新安全局勢的深刻總結,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不斷拓展。在關注政治、經濟、國土和軍事等重要領域時,還涵蓋了文化、資源、生態、網絡、海洋、太空、生物等多個領域,且層次分明。與此相對應,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應當涉及上述領域,且有層次之分。即在國家安全法律內容體系上,涉及政治安全法、國土安全法、經濟安全法、軍事安全法、文化安全法、社會安全法、生態安全法、國土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科技安全法、核安全法以及生物安全法等,其中政治安全法、國土安全法、經濟安全法、軍事安全法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從立法現狀來看,這些領域的立法還不平衡,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態安全、生物安全、資源安全和核安全相對於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等領域還存在大量立法空白,有的領域還存在立法位階偏低,約束力不足、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在有些安全領域還主要是靠政策、文件來管理應對國家安全事項。健全完善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立法要進一步起到彌補空白和積極引導的作用,突出解決國家安全立法存在的空白點和各重要領域國家安全立法不平衡等問題,將文化安全法、科技安全法、生態安全法、生物安全法、能源、資源安全法、核安全法等部門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法規列入立法規劃,補齊法律制度短板,並不斷採取措施加以推進,爭取早日形成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針對性和有效性兼備的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三、提高重點領域立法效率,及時滿足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

  加強國家安全領域的立法工作,關鍵是要抓住一些重點和重要問題領域的立法,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直接制定一些重要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律或其他法律。

  一是滿足國家核心安全需求的立法。國家核心安全需求,是國家安全體系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大致可以概括為:要堅決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要懾止和抵抗侵略,保衛國家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反對和遏制“臺獨”,打擊“藏獨”“東突”等分裂勢力,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維護國家在太空、電磁、極地、深海、網絡空間等安全利益,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目前,我國的國家安全法、反分裂國家法、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情報法等專門法律,在維護國土安全、遏制”臺獨”、打擊“三股勢力”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但在海洋、太空、電磁、極地、深海等領域的安全立法還存在較大空間亟待予以補充完善;維護國家海外利益是軍隊的一項重在職能,軍隊遂行境外非戰爭軍事行動法仍在醞釀中,低層次效力的軍事規範嚴重滯後于軍隊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現實需要。

  二是維護網絡和信息安全的立法。從世界範圍看,信息技術革命日新月異,深刻影響國際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軍事等,主要大國紛紛強化各自的網絡和信息安全戰略,不斷完善網絡和信息安全立法。從我國情況看,網絡和信息安全涉及國家和社會多個方面,具有全面性、綜合性、系統性、戰略性,帶來的挑戰和風險不斷上升。我國2017年6月施行的網絡安全法,是首個明確對網絡空間領域中的安全治理事項加以系統規範的基礎性法律,具有重要意義。但在有效應對網絡和信息安全方面,相關立法的體系性、完善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立法,需要立法部門統籌協調各個領域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重大問題,整合相關機構職能,完善管理體制,加大依法管理網絡力度,形成從技術到內容、從保障日常安全到打擊犯罪的合力,掌握網絡和信息安全的主動權。

  三是防禦生物安全風險的立法。當前,國際生物安全形勢劇烈震盪。伴隨著新冠疫情的暴發,我國面臨的生物安全形勢正處於從相對溫和向相對嚴峻轉變的過渡期,面臨恐怖主義生物襲擊、新發突發傳染病、生物技術雙刃劍效應等棘手問題,生物安全已成為未來國防戰略的制高點。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傳染病防治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多部有關生物安全的法律,在防控生物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法律支撐和保障作用。然而伴隨著生物技術的迅猛發展,生物安全防禦的範疇已由狹義的“對有害生物體和生物風險操作的防控”擴展到“對所有現代生物技術引發的生物風險的預防和控制”,範圍涉及從科學研究到產業化生產,從技術開發到經濟活動,從個人安全到國家安全等。我國已建立的生物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正面臨著巨大的衝擊和挑戰。解決這些問題,加快國家生物安全立法,必須堅持以習近平同志關於“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論述為指導,儘快制定出臺國家生物安全法,科學構建生物安全法規制度體系,提高生物安全立法的針對性、系統性和預見性。

  (作者為武警指揮學院軍事法學教研室主任、教授 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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