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的廣宣費支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結轉扣除。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宣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5/t20170531_2611605.html# 分享到: 閱讀更多 財稅AP 的文章 關鍵字: 菸草 日起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