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 為“一縷太陽光”引起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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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為“一縷太陽光”引起的爭議|法律評論

中國建築自古都有風水好壞之說,古代的帝王廟宇,自然都是選在風水極佳的地方建立。但對於普通人家,坐北朝南,光照充足,南北通透,一般即可滿足需求。隨著現代城市化的發展,高樓林立,隨之影響的是人們住宅的採光,住在,密集商品住宅樓,尤為明顯。司法實踐中,為這一縷陽光鬧上法庭也是屢見不鮮。


案例背景

位於上海市的蔡家與趙家前後比鄰而居,蔡家在前,趙家在後。原先雙方相安無事,2014年12月,趙家在無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加蓋了第二層房屋,因兩家房屋的距離只有30公分,蔡家要求預留相應空間,以保證必要採光,但趙家不予理睬,加快了建房速度,導致蔡家一樓房屋大寒日照時長少於2小時,兩家因此鬧上了法庭。

案例解析

一、“採光權”的相關法律支持

公民建築物的採光權在《物權法》和《民法通則》中作了相關規定。建築物相鄰權,通俗而言,即兩個相鄰建築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在行使自身相關權利的同時,與他人發生的法律關係。

司法實踐中,此類因相鄰關係產生的糾紛,首先按照鄰里房屋建築之間所締約的方式處理,充分尊重締約雙方的意思自治。若協商不成,鄰人有權提出異議,以及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在案例中所描述的蔡家和趙家的住宅建築,可參照適用於物權法與民法通則上規定的相鄰關係處理。

《物權法》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二、房屋日照時長變少,怎麼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因相鄰建築物的出現而導致自家住宅區日照時長減少也是常見事宜,背景案例中,蔡家以“大寒日照時長少於2小時”為由起訴,這是根據什麼規定而產生的呢?

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gb 50180-93》(2002年版),有作了相關規定(見下文附件2張表格),各城市因地理位置的不同而用不同的最低住宅日照時長要求。背景案例中,以上海地區舉例,住宅區的日照標準以一年中大寒日前後作為最低日照測試時間點,大於或等於2小時為標準最低日照時長。

因此當趙家的自建樓房遮擋住了鄰居陽光,蔡家是可以根據相關權威機構的日照測試標準鑑定意見作為起訴的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採光權利。


三、案件總結

在處理相鄰權的法律關係中,因牽扯到的面較廣,案情往往比較複雜,當事人理應自行協商為準。法院在處理相鄰關係時,也是從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及尊重歷史和習慣來綜合考量。


附表一 最低日照時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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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全國氣候區行政位置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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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5.0.2-1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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