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一原副局長被提起公訴!收受17人150萬元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321971********,水族,大專文化,

三都水族自治縣(以下簡稱三都縣)交通運輸局原副局長,中國民盟盟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三都縣,住三都縣三合街道河濱路121號***宿舍。因涉嫌受賄罪,於2019年11月1日被三都縣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經本院決定於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三都縣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受賄罪,於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潘某某在擔任周覃鎮鎮長、周覃新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周覃供港粵蔬菜產業園管委會主任、三都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杜某某、鄒某某、孫某某、葉某、項某某、張某甲、殷某某、魏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莫某某、張某乙、曹某某、萬某、張某丙、韋某某等17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50.8689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幹部任免審批表、工程項目資料等書證;

  2.證人杜某某、鄒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4.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扣押決定書等程序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且自願認罪認罰,退回了所收受的全部財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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