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文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如何改革,其參公性質會發生轉變嗎

目前完成機構改革任務的,是各級黨政機關,和人大、政協、紀委監察、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其中和文聯密切相關的,是工會、婦聯、團委三個群團機構的改革方案也已經基本落實到位。依照工青婦群團機關改革,文聯也曾經出臺過一份類似的機構改革指導意見,其內容的改革措施,都和工青婦改革方案一致。

事實上,群團機構改革,從2015年就開始在上海市試點,全國的群團機構改革方案,也是根據上海市的試點方案修訂完善後頒佈實施的。群團組織改革,實行“減上補下”的原則,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完善群團組織體系、管理模式、運行機制,著力解決群團組織“機關化、行政化、娛樂化、貴族化”的問題,增強服務職能,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機構改革:文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如何改革,其參公性質會發生轉變嗎

全國共有各類人民團體機關25個,包括工會、婦聯、團委、科協、文聯、殘聯、計協、紅十字會、貿促會、法學會、工商聯等,各地根據各自實際,或者和工青婦一樣設置為群團機關,使用行政編制,和黨委機關一樣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這主要是指市級以上。在行政編制緊張的基層縣區,也有設置為群團機關,使用事業編制,參公管理。還有直接設置為掛牌機關、內設機構,甚至是事業單位的,也有隻有一個空殼機構的。群團機構設置,起決定作用的除職能外,還要受當地機構限額限制,也要受當地行政編制數額限制,因而各地情況複雜,機構性質不盡相同。

機構改革:文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如何改革,其參公性質會發生轉變嗎

工青婦群團機構改革後,各人民團體機關應當和黨委機關一樣,使用行政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以前使用事業編制的,或者事業管理,也應當置換行政編制。但繞不過去的癥結,還是行政編制數量限制,統一置換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單獨設置為群團機關,使用行政編制,或者使用事業編制但參公管理的,應該可以保留現狀。未能單獨設置,或者事業機構性質的,將其職能劃轉由相應的黨政機關承擔,成為內設機構或者掛牌機構,也是改革的方向。唯獨不可能的,是繼續設置為事業單位,因為這不符合群團職能性質,也不符合群團機構改革的原則。

已經完成事業分類改革試點工作的遼寧省,對於因機構性質變化,失去參公身份依據的原參公人員,明確表示省考、群團等六類參公人員,可以保留參公身份,在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之間自由轉任。表明原群團機關參公人員,其身份地位和黨政機關的公務員是一樣的。但自由轉任,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編制和領導職數,這是執行過程中最困難的地方。遼寧省的參公機構及參公人員改革遺留問題,依然在不斷調適當中,相信隨著全國範圍內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的出臺,以及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參公人員如何轉隸,會有新的文件政策出臺。而身處其中的群團機關改革,包括文聯等,也會有類似工青婦改革方案一樣的明確的機構改革政策出臺。

機構改革:文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如何改革,其參公性質會發生轉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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