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實施稅務文書電子送達!七大事項請注意!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2019年第39號公告《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決定試行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自2020年4月1日起執行。

七大注意事項

一、什麼是電子送達?

電子送達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等特定系統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二、為什麼規定電子送達?

稅務文書送達是保障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創新,傳統文書送達方式不能更好方便納稅人辦稅,例如,納稅人網上辦理涉稅事項涉及稅務文書的,還需要稅務機關送達或者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領取紙質稅務文書,影響納稅人的網上辦稅體驗。又如,傳統的文書送達方式時間較長,納稅人難以儘快知道文書內容,不能儘快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更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稅收徵管效率,減輕徵納雙方負擔,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稅務文書電子送達。

三、電子送達的效力如何?

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是對受送達人而言,受送達人可以憑稅務機關送達的電子版式稅務文書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送達這些電子版式稅務文書,與其他方式送達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根據該文書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受該文書約束;對文書內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對稅務機關而言,經受送達人同意,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可以採用電子送達方式。但並非只要受送達人簽訂了《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稅務機關就只能對其進行電子送達。稅務機關在送達具體稅務文書時可以根據受送達人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受送達人正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稅務機關可以選擇將稅務文書直接送達其本人,而不是必須要採取電子送達方式。

四、電子送達怎麼體現納稅人的自願原則?

為了充分尊重受送達人意願,稅務機關在經受送達人同意後對其電子送達。受送達人是否同意,以是否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判斷。即:受送達人簽訂了《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表明其同意接受電子送達方式,稅務機關可以對其進行電子送達;

受送達人不同意簽訂《稅務文書送達確認書》的,稅務機關以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五、如何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

一是線上簽訂,受送達人登錄特定系統時,系統會自動彈出電子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受送達人根據系統提示確認即可;

二是線下籤訂,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供紙質《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受送達人簽章確認即可,由稅務機關將其錄入相關係統。

六、如何進行電子送達?

稅務機關電子送達,以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到達特定系統受送達人端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特定系統將送達情況自動予以記錄。

為了方便納稅人及早知曉送達的電子版式稅務文書,稅務機關在電子送達後,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醒受送達人,具體方式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信息化條件等情況確定。受送達人應當及時登錄特定系統查閱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七、哪些文書暫不適用電子送達?

一是從文書種類上,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含簡易程序處罰)、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阻止出境決定書等文書暫不適用電子送達;

二是從執法類型上,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複議等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暫不適用電子送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