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服務器被告侵權,第一例網絡服務器的侵權案件,法院這樣判

近日,樂動卓越公司訴阿里雲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也是國內首例雲服務器廠商被訴侵權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阿里雲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對此,河南先邦律師點評該案。

阿里服務器被告侵權,第一例網絡服務器的侵權案件,法院這樣判

侵權遊戲存儲在租賃的雲服務器上,雲服務器公司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方可以通知要求雲服務器刪除侵權遊戲嗎?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阿里雲侵權二審案件:阿里雲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改判駁回樂動卓越公司的全部訴求。該案對於我國雲服務器租賃服務這一新興行業的發展將產生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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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涉及一款名為《我叫MT》的手機遊戲。原告樂動卓越公司一審訴稱:《我叫MT暢爽版》遊戲內容存儲於阿里雲服務器,並通過該服務器向客戶端提供遊戲服務。

樂動卓越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阿里雲公司斷開鏈接,停止為《我叫MT暢爽版》遊戲繼續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11240元。

一審法院認定,阿里雲公司侵害了樂動卓越公司對涉案遊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阿里雲公司賠償25萬元。

阿里雲認為自己並未侵權,便提起了上訴,該公司代理律師表示,阿里雲公司並非涉案遊戲的上傳者和經營者,沒有實施直接侵權行為;服務器業務並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應承擔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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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雲表示,保護數據隱私是首要原則,作為雲服務器提供商,既沒有任何權利去查看用戶的信息內容,也沒有理由去調用用戶的數據。若收到司法部門的正式裁決和通知,阿里雲會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司法部門協助調查。

隨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後經審理認為,阿里雲公司在本案中提供雲服務器租賃業務,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四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疇。

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雲公司發出的通知沒有提供準確定位侵權作品的信息,缺少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所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合格通知,阿里雲公司在接到該通知後未採取必要措施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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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即便樂動卓越公司發出的是合格通知,阿里雲公司也不應採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或與之等效的“關停”服務器等措施。因為這與雲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對雲服務器中的具體信息內容無法直接控制的技術特徵及維護用戶數據安全的商業倫理要求是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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