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都有哪些涉稅問題?

軟件產品發票怎麼開具?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軟件產品的軟件產品要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的增值稅優惠,不僅核算有要求,發票開具也要明晰。可惜的是相關政策對開票這塊並不是很明確:有認為只要在備註欄將軟件、硬件分開即可,有地區要求在發票品名上有所體現……


除這個問題之外,有關該文件的備案,按照稅務總局48號令,軟件產品、動漫軟件檢測證明材料,納稅人辦理該類增值稅即徵即退手續時,原來需提供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現在不必再提交。


涉及軟件產品的增值稅規定


軟件產品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

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並隨其一併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委託開發軟件產品當中,由於軟件產品的著作權歸屬開發者,著作權通常並不隨所有權轉移而轉移,受託方是常規意義上的納稅人。納稅人受託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按照《通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施行即徵即退政策。嵌入式軟件產品同理,計算軟件銷項基數時要扣除計算機硬件、設備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併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徵收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但如果是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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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有一類單純安裝軟件的,給予客戶使用軟件的授權使用(許可費、維護費),一般稅率為6%。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等,按照6%繳納增值稅。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計算方法老生常談,但還是得強調,多提並沒什麼壞處。

即徵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3%


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徵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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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果果軟件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某軟件的開發和銷售。

2019年7月進行稅額合計為200萬元。當月銷售收入如下:(收入為不含稅銷售收入,當月不存在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當月銷售開發軟件收入共計7000萬元;銷售嵌入式軟件,取得銷售收入共計850萬元,其中硬件設備銷售額為550萬元;為滿足客戶升級需要,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銷售,共取得收入65萬元;對老客戶收取當年的維護費用55萬元。

問:當月銷售軟件應繳納增值稅金額以及能否申請即徵即退增值稅?

【解析】

銷售開發軟件銷項稅額為:7000*13%=910(萬元)

銷售嵌入式軟件銷項稅額為:(850-550)*13%=39(萬元)

銷售改造產品銷項稅額為:65*13%=8.45(萬元)

收取客戶維護費用銷項稅為:55*6%=3.3(萬元)

進項稅額分攤:200*(7365/7970)=184.82(萬元)

銷售軟件應繳納增值稅:910+39+8.45-184.82=772.63(萬元)

增值稅稅負:957.45/7365=13%,高於3%,符合條件應享受即徵即退的優惠

因此,可以申請即徵即退的增值稅為:772.63-7365*3%=551.68(萬元)


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要求


(一)進項稅額

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對進項有嚴格要求:

對於水、電等共同耗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難以直接劃分的進項稅額,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對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用於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二)銷售額

需要提醒的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併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需要按順序確定:

1.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3.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4.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併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該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實務核算和發票開具

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的發票品名開具有嚴格要求: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應在發票上註明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且必須與《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相關內容一致;取得軟件產品銷售收入開具發票時,要求軟件產品名稱要與《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申請審核表》上的名稱完全一致。


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併銷售的軟件產品,應與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非軟件部分分開核算其銷售額、進項稅額,銷售時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併銷售的軟件產品,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按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增值稅退稅,在開具發票時按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填列,同時發票備註欄註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開具發票時,可在發票備註欄分別註明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額。


納稅人在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成本時,應區分軟件、硬件部分,分別依其生產成本的產生和歸集,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和專欄,並按規範的會計流程進行核算,形成相應的分類賬,反映不同軟件、硬件的生產成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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