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檢察部:掃黑先鋒 錯案必糾

福州檢察 |第一檢察部:掃黑先鋒  錯案必糾

福州檢察 |第一檢察部:掃黑先鋒  錯案必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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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內設機構改革原則,2019年福州市檢察院結合職責調整情況設置了9個檢察業務機構,即第一到第九檢察部,全面實行“捕訴一體”辦案機制,推動“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全面協調、充分發展,著力提升檢察監督、司法辦案質效。


為幫助廣大群眾瞭解檢察機關新調整設置機構職能,市檢察院宣教處對市檢察院第一到第九檢察部的職責進行了系統梳理,通過典型案例讓群眾更直觀地瞭解各部門的檢察職能。



第一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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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檢察部職責: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四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抗訴,開展相關刑事訴訟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 榮獲集體榮譽:

第一檢察部牽頭全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2019年,福州市檢察院掃黑辦被福建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評為2018年度福建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先進單位;第一檢察部榮獲2019年度福州市綜治平安建設考評第一名。


  • 榮獲個人榮譽:

第一檢察部主任遊素華同志2019年被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政府榮記個人三等功,副主任袁衛東同志2019年被市委組織部評為“勇於擔當、激情創業”好乾部,倪婷同志2019年被市委巡察辦予以工作表揚。


典型案例一:黃某等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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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15年至2018年間,以黃某為首要分子、以雷某(另案處理)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永泰縣某鄉鎮,多次實施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強迫交易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居民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訴訟過程】

2018年5月福州市檢察院批准對黃某等人執行逮捕。

2018年6月,永泰縣檢察院指派掃黑專案組成員提前介入此案。

2018年9月底,永泰縣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黃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向永泰縣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2018年12月永泰縣法院以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一審判處首要分子黃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22.5萬元,沒收財產50萬元;其他團伙成員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個月不等刑期。

2019年3月市中級法院二審僅改判主犯黃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罰金22.5萬,其他人均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此案系永泰縣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第一個涉黑性質案件。該案涉及的證據材料多、涉案財產多,被告人人數多,案件審查起訴的閱卷量大,提審被告人時間緊。通過克服諸多不利因素,發揮整體攻堅合力、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嚴把事實關證據關、靈活運用訴訟策略,重拳打擊了黑惡犯罪勢力囂張氣焰,為推進社會難題治理提供了良好示範作用和有效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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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高某涉嫌販賣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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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16年11月中旬,福州的高某酒後駕車與護欄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被民警查獲。經鑑定,高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9.75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為獲取立功、爭取從輕處理,高某經與林某策劃,不顧張某(另案處理)只想購買150元冰毒用於緩解癌症病痛的要求,將高某出資一萬元購買的毒品裝入煙盒賣給張某,並向福州市公安機關舉報其非法持有毒品,隨後張某被立案偵查和刑事拘留。

【訴訟過程】

2017年4月中旬,福州市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承辦檢察官在審查中發現,張某是被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妄圖偽造立功、爭取緩刑的高某構陷。

4月下旬,檢察機關以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針對公安機關對張某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問題進行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撤案,並監督公安機關對高某、林某二人陷害張某的犯罪事實立案偵查。隨後,公安機關撤銷張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對高某販賣毒品案立案偵查。

11月中旬,檢察機關以高某涉嫌誣告陷害罪、危險駕駛罪,林某涉嫌誣告陷害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2017年12月,法院以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8年3月,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規範監督,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既要依法行使審查逮捕職能,堅守防止冤假錯案第一道關口,又要依法履行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職能,維護公平正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通過認真審查案件,加強訊問核實,發現疑點,依法不捕被他人構陷的犯罪嫌疑人並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同時監督公安機關對構陷他人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彰顯檢察機關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和法律監督職責,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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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第一檢察部

撰稿:程慧 商勁闌

策劃:宣傳和教育培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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