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醫療器械新增豁免目錄產品淺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做好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工作,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2018年9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公佈新修訂免於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2018年第94號),涵蓋855項醫療器械產品和393項體外診斷試劑產品。2019年12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公佈新增和修訂的免於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2019年第91號),新增148項醫療器械產品和23項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對48項醫療器械產品和4項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名稱和描述進行了修訂。


「原創」醫療器械新增豁免目錄產品淺談


免於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下面簡稱“豁免目錄”)的擴增有助於降低企業的研發成本,優化審批資源,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到事關人民群眾健康的高風險醫療器械中。豁免目錄是醫療器械完成申報註冊的三大路徑之一,申報產品採用豁免路徑需要滿足兩個重要條件。第一,申報產品必須屬於豁免目錄;第二,申報產品必須與已上市同類產品基本等同。根據以往的經驗中,企業選擇豁免路徑進行註冊常見問題主要為:


01 申報產品不屬於《目錄》內所描述的產品,而強行進行豁免路徑臨床評價。


02 申報產品與《目錄》產品所述存在差異性,但未進行必須的論述及分析。當申報產品與豁免目錄所述存在差異性(比如製造材料),註冊申請人必須對差異性進行分析評價,以論述這種差異性不會影響申報產品與《目錄》產品的等同性。如不具有同等性,則應按照指導原則的要求開展相應評價工作。


03 申報產品未與《目錄》中已獲准境內註冊醫療器械進行對比說明。即便已經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產品具有等同性,但也不能說明它與已上市同類產品具有相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為即便與《目錄》產品具有等同性,但不同廠家的產品還是存在不同點,如工藝、材料、結構的不同。與《目錄》產品具有等同性還不足以支持申報產品的安全和有效,還需要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確認申報產品不會產生額外的風險。


在提倡醫療器械創新的大環境下,一些醫療器械企業從降低研發風險和註冊難度角度出發,試圖以豁免目錄產品為藍本進行產品的創新改進。然而這種“取巧”的方法可能並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首先,豁免目錄的發佈就是為了限定法規的適用範圍,豁免目錄是按圖索驥的一種註冊申報方法。其次,豁免產品的創新改進必然導致其與同類產品有差異,而這種差異對臨床的影響則需要進行評價,有時這種評價需要臨床試驗完成。最後,豁免目錄產品多數為技術成熟度、市場應用廣泛的產品,其創新是否真的具有臨床意義,市場認可度又有多少,這需要企業認真思考。


此外,雖然隨著對產品技術成熟度及風險性的不斷認知,豁免目錄的不斷更新,但屬於豁免目錄的產品並不等同於監管要求的降低。如,2020年1月2日CMDE發佈的《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 第二部分 臨床評價(徵求意見稿)》提到:“臨床評價需持續開展,貫穿醫療器械全生命週期。在設計開發階段,臨床評價應確定上市前產品評價所需的臨床數據,判斷是否需要開展臨床試驗以及需要觀察的臨床結局。產品上市後,隨著產品安全性、臨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的不斷更新,需週期性的進行臨床評價。上述更新信息將輸入風險管理過程,可引起風險評估、臨床試驗文件、使用說明書和上市後活動的更改。”


由此可見,今後醫療器械審評越來越關注“產品全生命週期”,產品上市前的註冊資料覆蓋面畢竟有限,僅靠上市前資料是無法全面確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而加強豁免目錄產品上市後監督可能是今後這類產品註冊審評時的關注重點,生產企業需要提前做好這方面的規劃。


作者:奧諮達醫療器械服務集團 臨床研究事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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