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昭平縣人大主任姚某某受賄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20年3月26日,由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姚某某(正處級)受賄案經開庭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

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某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財政局黨組書記、財政局局長、昭平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廖某明等人承攬工程項目或解決糾紛提供幫助,夥同他人或者單獨收受、索取廖某明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33300元,為廖某明等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院指派謝秋香副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了被告人,並就指控的九起犯罪事實逐一舉證質證,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量刑發表了公訴意見,有力指控了犯罪,並對被告人開展法庭教育,庭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經一審開庭審理,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當天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111.3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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