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光圓成”)於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19】浙07民初390號)。現將相關情況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訴訟事項及案件的基本情況

公司於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了《關於公司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87)。原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銀行”)與被告義烏世茂中心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烏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建材城”)、新光圓成、周曉光、虞雲新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判決或裁決情況

(一)原告浙商銀行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19億元及利息對被告義烏世茂所有的坐落於義烏市福田街道世貿中心1幢共163套、福田街道世貿中心2幢共158套住宅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優先受償(扣除原告浙商銀行在破產程序中可以受償的部分),被告義烏世茂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二)原告浙商銀行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19億元及利息對被告新光建材城所有的坐落於【東陽市吳寧街道新光天地3幢共119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二層共78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三層1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四層共2套】商業用房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吳寧街道紅椿街、南街共9套,吳寧街道新光天地B區地下一層商鋪共34套,吳寧街道黌門商廈地下一層商鋪共122套】商鋪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吳寧街道黌門商廈2幢、3幢共35套,吳寧街道黌門商廈1幢共61套】住宅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優先受償(扣除原告浙商銀行在破產程序中可以受償的部分),被告新光建材城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新光圓成、虞雲新、周曉光等分別對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商銀行的借款本金19億元及利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扣除原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破產程序中可以受償的部分),各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46807元,被告義烏世茂、新光建材城、新光圓成、虞雲新、周曉光等負擔。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訴訟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連續十二個月未達到重大訴訟披露標準的其他訴訟涉案總金額為12050.40萬元。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已於2019年末,對該項訴訟計提預計負債。本判決生效後,會導致公司本期及期後應計利息增加,相應減少本期及期後利潤。公司將根據控股股東破產重整進展情況,對該項訴訟採取相應的措施,並根據該事項的進展,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8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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