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美術類專業考試明天舉行,你準備好了嗎?


北京市2020年美術類專業統一考試將於明天舉行。在此提醒報名參加美術統考的考生,要誠信應考,不要攜帶手機等物品進入考場。


2020年美術類專業考試明天舉行,你準備好了嗎?



打印准考證:


考生目前應該登錄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www.bjeea.cn)打印並準備好准考證了,提前熟悉自己參加考試的考點位置,測算出行時間,安排出行方式。


熟悉考點:



美術統考今年考點包括北京工業大學、首都師範大學和北方工業大學。


溫馨提醒

北京工業大學和北方工業大學兩個考點名稱只差一個字,但地理位置一個在東邊的朝陽區,一個在西邊的石景山區,考生千萬別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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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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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分值及考試範圍:



色彩:滿分100分,考試時間180分鐘。考試範圍:靜物臨摹、默寫或寫生(限於水粉或水彩)。


速寫:滿分100分,考試時間30分鐘。考試範圍:人物靜態或動態動作及場景臨摹、默寫或寫生。


素描:滿分100分,考試時間180分鐘。考試範圍:人物頭像、圓雕或石膏像臨摹、默寫或寫生。


注:所有科目的試卷紙均為8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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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考試要求,考生可攜帶畫板(畫夾)、小畫架、畫筆、鉛筆刀(小刀)、橡皮、擦布(紙)、顏料、水盒、水桶、調色板、吸水布、圖釘或膠帶等繪畫用具。


手機等其他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


畫板(畫夾)上不準粘貼各種圖案。


溫馨提醒

▶色彩科考試只能用水彩、水粉作畫,考試過程中不允許出場換水。


▶素描、速寫兩科考試一律用黑色鉛筆或碳筆中的一種作畫。


▶不準使用定畫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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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當天,上午考色彩,下午考速寫和素描。考生憑身份證及准考證到指定的地點參加考試,第一科開考前40分鐘(第二科開考前30分鐘)進入考場。


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速寫考試不得提前交卷出場


色彩、素描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該科目考試結束前60分鐘


溫馨提醒


美術統考,不僅僅是專業水平的考試,也是道德品質的考試。美術統考和高考一樣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考生要按時參加考試,自覺遵守考場紀律,誠信考試,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


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追究法律責任。


2020年美術類專業考試明天舉行,你準備好了嗎?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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