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你真的會計算嗎?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關於二倍工資計算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二倍工資是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勞動報酬,第二部分為懲罰性賠償金。那二倍工資中的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如何確定。

上海口徑是按照如下三個層次來確定:

(1)首先,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

(2)其次,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3)最後,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我們看一個案例再熟悉一下:

如張某的工資為純提成工資,自2019年4月1日用工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4月至6月的實發月工資分別為1萬元、1.5元和2萬元。那張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解析:根據上海高院的觀點,一方面,提成工資屬於風險性收入,具有不確定因素,並非正常出勤工資,無法作為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另一方面,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張某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可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則該期間張某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差額為3個月*2480元=7440元。

最後也是提示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初創企業

“二倍工資”作為懲罰性條款,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因此企業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規避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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